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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否探望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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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有权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即使父母不直接抚养子女,阻挠探视子女也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会准许母亲探望子女,而拒不执行相关判决或裁定的人将面临法律强制执行。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协商行使方式和时间,协议不成时,由判决。如果探望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可以中止探望,但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

法律分析

可以。

要求行使探望权,本身属于母亲愿意对子女承担抚养教育责任的一种表现。亲情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是弥足珍贵的,抚养孩子的一方没有权利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这种隔断了子女与母亲的感情交流,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因此在遇到类似问题作为母亲主张探望孩子的理由正当合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予以准许。

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阻挠对方探视子女,也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合法的抗辩理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依法对子女进行探望。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拓展延伸

离婚后的抚养权归属及探望安排

离婚后的抚养权归属及探望安排是一个涉及到离婚家庭中子女权益的重要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母双方都有权利和责任对子女进行抚养。抚养权归属的决定通常由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进行裁定。在确定抚养权归属的同时,也会考虑双方父母的情况、子女的意愿以及父母对子女的关系等因素。

探望安排是指离婚后非抚养方与子女见面的具体安排。通常,会制定一个合理的探望计划,以确保子女与非抚养方保持亲子关系。这个计划可能包括每周末或每月固定的时间,以及节假日和暑假期间的分配。双方父母应该遵守制定的探望安排,并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共同维护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

离婚后的抚养权归属及探望安排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法律、家庭关系和子女权益等多个方面。如果您面临这样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结语

离婚后,行使探望权是母亲对子女承担抚养教育责任的表现,也是维护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阻止对方探望孩子会影响子女与母亲的感情交流,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是两个的法律关系,不能以阻挠探视为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人民可根据双方协议或判决进行安排。离婚后的抚养权归属及探望安排是涉及子女权益的重要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具体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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