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可以更换物业公司。
业主大会应当在更换物业公司前决定以下事项:
1、业主大会的决议,业主大会决定另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在做出决议后及时书面告知原物业管理企业;
2、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3、确定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4、授权业主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后,由业主大会最终确定中标人。
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如下: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由以下两种产生方式:
1、首届业主委员会由小区全体业主投票选举产生;
2、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规则进行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