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准离婚的主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当事人提出离婚主张,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准予离婚。调解无效的情况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或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或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再次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也应准予离婚。
法律分析
判准离婚的具体条件有:
1、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2、当事人提出离婚主张;
3、感情确已破裂;
4、调解无效;
5、判准离婚的其他具体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拓展延伸
在哪些情况下通常会判决离婚?
通常会在以下情况下判决离婚:1.双方婚姻关系已经破裂,无法修复,且双方均表示要求离婚;2.存在严重的婚姻不和,包括长期分居、感情冷淡、争吵频繁等;3.一方有重大婚姻违约行为,如重婚、家庭暴力、虐待等;4.双方感情长期缺乏交流、互相理解和支持;5.存在不可调和的价值观冲突,如宗教信仰、道德观念等;6.一方有严重的经济问题,如、挥霍无度等;7.婚姻中存在重大的欺诈行为,如隐瞒财产、婚史等。需要注意的是,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情况,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决,以上仅为一般情况的概括。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判准离婚的条件包括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当事人提出离婚主张、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以及其他具体条件。具体情况下,通常会根据双方婚姻关系的破裂程度、婚姻不和、重大婚姻违约行为、缺乏交流和支持、价值观冲突、严重经济问题、欺诈行为等因素做出判决。需要注意的是,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情况,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决,以上仅为一般情况的概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