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员在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向取保决定机关申请解除条件。但是,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取保候审期间,因紧急事由需要出境的,应当经过取保决定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视为违反条件,予以追究法律责任。因此,被取保候审人员在取保期间需要离境,应当提前向取保决定机关申请批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员可以向取保决定机关申请解除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条件的,取保决定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或者变更条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收回取保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七)有固定住所、就业单位或者其他有确实联系的场所,能够保证不逃避诉讼;(八)有担保人,并有担保财产,能够保证到庭受审和执行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