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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法人变更应该怎么办理?

来源:尔游网

学校法人变更的办理方式如下:

1、民办学校在提出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前,应当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对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无异议的,民办学校方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2、民办学校提交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全部材料。

3、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并在网上进行公告。

学校的法人代表是校长,学校的法人公立学校是地方或相关部门,校长是法定代表人,私立学校的法人是投资人,其法定代表人由投资人确定,法定代表人代表投资人行使对学校的管理权,代表投资人对外签订合同,协商解决相关问题,投资人是学校的法人,一般由或投资人成立的公司承担法人职责。

一、申请法人变更所需要的材料

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2、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书(格式样本见附件2);

3、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的民办学校章程并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6、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7、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8、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开办资金需变更的);

9、民办学校移交财产协议书复印件(格式样本见附件3);

10、原《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11、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以上表格一式一份。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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