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08月04日实施)
1.1采取保释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释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1.2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释金的数额。新的刑诉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决定机关在考虑保释金数额的时候,不再需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2、关于保释金的规定(实施日期:1997.01.15)
2.1保释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2.2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释金的数额标准;
2.3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释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应当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本地区收取保释金的数额标准,以及需经地、市以上机关审批的数额标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