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信息发布由土地所在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所以征地拆迁信息可以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开。
二、相关法律规章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章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部门、地方各级及县级以上地方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