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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何种情况下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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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终结破产程序。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根据上述规定,破产程序中出现下述情形,管理人应提请人民,予以终结破产程序:

1.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和解;

2.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或第三人提供担保;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4.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

5.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终结破产程序。人民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第一百零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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