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的土地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过户。划拨的土地转让过户应取得批准权的审批公文,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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