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需要带的资料如下:
1、《纳税人领用票种核定表》2份;
2、税务登记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票种核定时提供)。
办理流程:
1、费用报销者自行将报销附件粘贴于费用报销单后,并按费用报销单上内容填写完整并在报销人处签字;
2、报销单送本部门负责人复核并签字;
3、报销人送报销单至财务部,由会计审核;
4、经审核无误的费用报销单送呈总经理审批;
5、出纳根据总经理审批后的报销单支付款项或结清借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依照税收法律、行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税务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
禁止非法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