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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收入低于多少可以申请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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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户家庭最低年收入不会低于每人六千元。根据国家规定,家庭收入低于每人每月五百元的,年不足六千元的,国家兜底。可以申请办理低保补贴。低保户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因为地区发展不平衡,所以每个省市的低保标准也有很大差异。

一、享受该待遇的家庭主要是以下四类:

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3、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低保,就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简称。低保制度是一种救助制度,不是福利制度。也就是说,申请低保,不看身份,只看收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为了规范城市低保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

于1999年颁布实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颁布了实施办法,对城市居民低保中的若干问题作出了规定。

凡符合低保条件的我市城乡居民,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出具诚信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扩展资料:

底保保障的对象认定范围:

1、无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家庭成员主要是老年人(60周岁以上)或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且无经济收入来源的;

赡养、抚(扶,下同)养义务人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服刑、强制戒毒、失踪等原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的家庭。

2、因残重度贫困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是一、二级残疾人或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户多残或老残同户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殊困难家庭。

3、因病重度贫困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含慢性病)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且需继续治疗的家庭。

4、因灾或意外事故造成重度贫困的家庭。因灾害、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重残等致贫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

5、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无法依靠发展生产或其他方式实现脱贫的重度贫困家庭。

法律依据

保户家庭最低年收入不会低于每人六千元。根据国家规定,家庭收入低于每人每月五百元的,年不足六千元的,国家兜底。可以申请办理低保补贴。低保户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因为地区发展不平衡,所以每个省市的低保标准也有很大差异。

一、享受该待遇的家庭主要是以下四类:

5、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6、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7、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8、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低保,就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简称。低保制度是一种救助制度,不是福利制度。也就是说,申请低保,不看身份,只看收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为了规范城市低保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

于1999年颁布实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颁布了实施办法,对城市居民低保中的若干问题作出了规定。

凡符合低保条件的我市城乡居民,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出具诚信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扩展资料:

底保保障的对象认定范围:

1、无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家庭成员主要是老年人(60周岁以上)或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且无经济收入来源的;

赡养、抚(扶,下同)养义务人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服刑、强制戒毒、失踪等原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的家庭。

2、因残重度贫困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是一、二级残疾人或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户多残或老残同户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殊困难家庭。

3、因病重度贫困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含慢性病)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且需继续治疗的家庭。

4、因灾或意外事故造成重度贫困的家庭。因灾害、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重残等致贫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

5、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无法依靠发展生产或其他方式实现脱贫的重度贫困家庭。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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