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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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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执行人在人民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

一、人民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的情形

1、上级人民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上级作出;

2、人民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其间审监庭应当向本院的执行局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执行局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办理暂缓相关执行措施的手续;

3、执行人员在执行本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审查处理。在审查处理期间,执行局可以报经院长决定对执行标的暂缓采取处分性措施,并通知当事人。

4、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应当函告委托人民,由委托人民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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