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报销比例:1、乡镇85%;2、县级65%;3、市级55%;4、省级50%;5、村卫生室、卫生所报销比例60%;6、镇卫生院报销比例40%;7、 二级医院搏小比例30%;8、三级医院报销比例20%;9、镇级合作医疗门诊报销限额5000元/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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