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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现行调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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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当的调解方法可以消除夫妻双方的矛盾,促进相互的沟通,使双方重归于好,破镜重圆。

有时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向起诉时,只是因某些事对对方心生怨恨,咽不下一口气,非要闹个鱼死网破,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作为中间人从中调和,若调解方法把握适当,则很有可能使双方和好,通过调解,使双方当事人思想沟通,达到缓解、消除矛盾、相互谅解的目的,促使婚姻关系向和美方向发展。

二、有利于避免矛盾激化,顺利达成离婚协议。

调解不仅是和好案件所需要的,而且是离婚的案件所必须的手段。因为双方当事人离婚远不止涉及双方的婚姻关系,更涉及到子女、财产以及债权债务问题。正确、妥恰运用调解技法,可以更好地引导双方当事人冷静地面对这些问题,提出妥善解决办法,达成离婚协议,防止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而使双方失去协商的基础。因为离婚案件一旦双方当事人不能诚意地进行协商,要运用判决来完全客观、公正地解决离婚案件是十分困难的。

不管是子女问题、财产问题或者债权债务问题,一旦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都不肯如实客观地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势必造成认证、判决的困难。并且要为此浪费更多的诉讼资源,也不利于案件顺利解决。

因此,妥恰运用调解手段,能避免激发矛盾,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妥善解决,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能把子女因离婚而造成的身心创伤降到最低。

父母的离婚,无疑会给子女造成生活上的不便和精神上的痛苦。这种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打击,对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影响是巨大的。特别是对子妇应尽的义务(特别是未获抚养权一方)必将因矛盾的存在而大打折扣,如不支付抚养费。

有的案件经判决后获抚养权一方甚至会要求子女与另一方继绝父(母)子关系,并拒绝对方探望,这些因素必将严重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四、能最大程度的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关系与其他案件不同,双方并非仇家,而仅是因为感情破裂才导致离婚。因为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具体体现,一旦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般都会自动履行,并保证相安无事。有利于案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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