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一共分为十级,从一级到十级伤残程度逐渐减轻,一级到十级的具体认定标准参见《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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