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到现在都没有结束。计划生育是从1971开始的,我国到现在一直都在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有计划的生育。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但是也带来了人口老龄化问题。到21世纪初,中国的计划生育又做出了一些调整。由于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已经到达适婚年龄,在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计划生育有一定程度的放松。
计划生育的意义:
1、计划生育实施以来,成就巨大,有效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统计显示,我国人口出生率由1970年的千分之三十三点四,下降到2012年的千分之十二点一,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970年的千分之二十五点八下降到2012年的千分之四点九五,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
2、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当初不实行计划生育,现在我国人口要达到17亿至18亿,而不是现在的13亿多人;
3、计划生育并不单兵突进,还与优生优育齐头并进。少生不是不生,而是优生。只生一个,更容易集中精力优育。
上世纪50年代,国家没有制定明确的生育。从1950年到1954年,每年出生人数超过2000万。在落后的工业化水平下,避孕药具的生产和供应极其有限。在这种背景下,时任全国妇联副的邓颖超致信,提出了关于计划生育的意见。 1956年,周恩来总理在《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第二个五年计划建议的报告》中提出:“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养育好后代,为了国家的健康和繁荣,我们赞成适当地控制生育。”首次正式表达了中国对人口问题的观点。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是中国计划生育不断调整,寻求合理目标的时期。1973年全国计划工作会议上,首次将人口增长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人口指标与经济目标开始紧密结合。随后,“国家提倡和促进计划生育”被写入1978年。1973年提出的“晚、少、少”的目标,1978年进一步明确为“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宣传口号和“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的量化限定目标。1980年通过公开信“倡导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独生子女从此出台。
生育宽松改革的目标是有效提振生育水平。与实施二孩和全面二孩不同,明确提出“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三个孩子及配套措施”的,将三孩生育与配套措施并列,显示了配套措施对生育的重要作用,没有具体提到“鼓励按生育”,说明三孩生育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表明了国家提振生育水平的态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