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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罪由哪些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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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次要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是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和危害的行为。性质组织犯罪是威胁和危害正常社会秩序的主要因素之一。性质组织的萌生滋长,其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嚣张,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某些国家机关人员对他们的恣意包庇和任意放纵分不开的。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背弃己责,与性质组织相互勾结,或者向其屈服低头,放任甚或助成他们危害国家、社会和民众,还将造成对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特别是国家机关预防、遏制、惩治性质组织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管理活动的侵害。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方可成为本罪主体。其他人员若对性质的组织进行包庇,或者放纵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不能成立本罪。如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特征的,应以该其他罪论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一、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关于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罪的量刑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本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是以下六种情形,

一是包庇、纵容性质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是包庇、纵容境外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是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

四是致使一个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性质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

五是致使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六是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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