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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后还上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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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挪用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挪用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因此,足以认定“归个人使用”;

二、法条规定的进行非法活动、进行营利活动,是指使用资金的行为性质,其指向为目的而不是形式。偿还银行贷款,其客观行为是货币支付,而货币支付仅仅是一种形式,它仅表现为对货币的占有主体的转移。单独的货币支付,如果脱离了财产所有权、支付行为的法定或约定依据、支付双方的法律地位、双方支付的目的是否受法律保护等这些因素,仅仅支付的行为,是谈不上违法还是合法的。因此,认定本案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首先要透过乙的还款行为的形式、确认乙还款行为的性质。认定乙还款的性质,不能孤立地、割裂地、片面地分析和判断,必须要结合全部情节,全面加以分析。纵观乙的行为:

1、出于营利目的向银行贷款;

2、用贷款得来的钱购买车辆;

3、用所购车辆进行营运;

4、从营运行为中直接获得利润;

5、接受甲的偿还银行商业贷款利息。从该过程可以看出,乙为营利而贷款,有了贷款才具备了营利的必要条件,而开始实施了一系列营利行为。贷款是其营利行为的开端,偿还贷款是其一系列营利行为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必要环节。因此,该案中的还款行为,依附并服务于营利,是乙营利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容置疑。如果不是这样理解,必然会得出一个完全相反的奇怪的结论,那就是:任何挪用的情节,都不会满足用于非法或营利用途的条件。因为挪用后必然是支付,而支付的行为本身不违法。只有结合其他行为是否跟支付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其他行为的性质,才能最终认定支付行为的性质。因此,本案中“挪用给他人偿还用于营利目的的贷款”,其行为性质是“挪用给他人用于营利,他人用于营利的直接方式是偿还银行贷款”,乙具体采取哪种方式直接利用该笔资金,并不影响其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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