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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用附着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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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征用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1、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塘,下同),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2、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8倍;

3、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等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

4、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

5、征用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

二、农村土地征用附着物赔偿

1、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2、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三、农村土地征用附着物赔偿应遵循的原则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既要充分发挥民主意见又要遵守法律。

2、集体、个人利益相均衡原则。在处理征地拆迁补偿款的过程中,既要充分尊重和保障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又不能损害集体的整体利益,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的实现也要考虑成员个人利益的获得。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拆迁款项。

4、等价有偿的原则。

5、和谐公平原则。

6、以人为本、切实维护被征用群众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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