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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毒品案件审理程序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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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办理程序的见证人不能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或者是有关办案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法律依据】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毒品的提取、扣押、封装、称量、取样活动有见证人的,笔录材料中应当写明见证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和联系方式,并附其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材料。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被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吸毒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办理该毒品犯罪案件的机关、人民、人民的工作人员、实习人员或者其聘用的协勤、文职、清洁、保安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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