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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章备案与不备案的异同

来源:尔游网

本文讲述了某些地区的专用章备案并非强制性的,例如北京市的专用章备案是必须的,而山东省的专用章备案则不是强制性的。同时,各省份的规定也存在差异。此外,专用上的复核人项和开具专用的注意事项等内容也需要注意。

法律分析

某些地区的专用章备案并非强制性的。例如,北京市的专用章备案是必须的,而山东省的专用章备案则不是强制性的。各省份的规定也存在差异。

一、专用复核人名额必须填写吗

专用上面的复核人项一定要填写。专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如下: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专用章;

4、按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购买方有权拒收。据此,专用上的复核人项也需要填写。

二、开具专用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开具专用的注意如下: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并在误填的专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

4、纳税人开具专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销货单位栏戳记。

拓展延伸

电子不做错可以作废重开吗

1、只有当月开出的还未认证的草可以作废,作废了之后,原来的就相当于没开,可以重新在开具正确的如果是跨越的或者已经认证的,就不能作废了,只能红字冲回。2、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3、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专用章。

结语

虽然某些地区的专用章备案并非强制性的,但填写专用上的复核人项和开具注意事项是必须的。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加盖单位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等都是开具专用的注意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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