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尔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医院开展新技术管理办法

医院开展新技术管理办法

来源:尔游网

医院开展新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医疗技术的创新,以科技进步促进业务技术水平的提高,使医院开展技术创新项与管理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是医院科技计划之一,开展创新性的包括我院从未开展的先进技术、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技术中心建设和新产品中试等内容。

第二章项目计划

第三条新技术项目的开展实行以计划管理为主的办法,以使医院对开展项目所需的人、财、物与技术资源进行合理调配。每年年底各科室向医院科教科交报次年度开展新技术项目的计划。

第四条编制新技术开展项目计划的依据是:

(一)医疗市场的需要;

(二)医院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三)学科(科室)发展规划与计划;

(四)医院技术进步工作的整体部署;

(五)促进科室技术水平提高的项目;

(六)能创造良好的两个效益的项目。

第五条编制新技术开展项目计划的原则是:

(一)以我院的学科(科室)为主体,鼓励与外单位联合,进行跨地区、跨行业协作,开展国际技术合作,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避免低水平重复和封闭式发展;

(二)以医疗市场为导向、两个效益为中心、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目标;

(三)以技术创新为龙头,带动学科(科室)相关技术水平的提高,形成系统发展的配套性与延续性;

(四)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紧密衔接,发挥整体优势,有效促进技术进步工作;

(五)新技术的开展要充分考虑安全性、形成成熟技术后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申请开展新技术项目,由科室填表写年度开展新技术项目计划表报交医院科教部。

第七条医院科教科对各科室提出申请项目计划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初审后,交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再上报院领导批准。

第医院根据开展新技术项目的需要,进行协调与配置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对计划外的项目开展,在开展实施前也要进行申报,以便对项目的水平、创新性、开展条件、合法性、安全性进行初审。确保项目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项目开展与管理

第十条所有开展的新技术项目均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一条所有开展的新技术项目均必须要在各方面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进行,与现行的医疗管理规定相符合,凡为临床医疗技术的在实施前必须向医院医务科进行报告,按医疗技术的准入管理制度对其开展条件、安全性等接受审查,并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医院科教部将对计划项目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开展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包括项目的执行情况、取得的阶段成果、条件落实和使用情况、存在问题等)并促其达到目标。

第十三条新技术项目开展过程中所有临床或实验记录、数据、报告、资料等,要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不得散失,不得占为个人所有。

第十四条新技术取得技术成果的归属,应属开展科室与主要完成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对各科室开展的新技术项目应提高技术水平为主导,并注重两个效益的发挥,对开展后获得良好效果的项目,要进行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项目撤销(中止)与调整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予以项目撤销(中止)与调整

(一)与现行的相关医疗法律、法规不相符合的;

(二)在技术安全上得不到确实保障的;

(三)与其衔接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基本条件计划难以落实的;

(四)项目主要完成者及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

(五)技术水平与两个效益指标低于院内已开展的同类技术的;

(六)需求发生急剧变化的;

(七)因其他原因应予撤销(中止)与调整的。

第四章项目表彰与奖励

第十七条医院鼓励各科室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引进新项目。

第十对开展新技术、引进新项目提高技术水平、取得显著的两个效益的项目医院给予表彰与奖励。在每年度底由医院组织申报和评选院内优秀新技术奖,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及优秀护理技术奖若干。并在每年度的学术年会暨科教表彰大会上给予表彰与奖励。(奖励额度详见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科教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对开展的新技术项目进行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两个效益的也要给予重奖。(奖励额度详见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科教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对医院开展的有较高技术水平,取得良好两个效益的项目,医院推荐申报成都市卫生局优秀新技术奖。对评选上成都市卫生局优秀新技术奖的项目,除成都市卫生局给予表彰奖励外医院也要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额度详见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科教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在科教部。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axer.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1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