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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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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采购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级采购专项经费是指为保证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江苏采购工作水平的提高,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经费。

第三条级采购专项经费规模按照上年度采购规模及年度平均增长等情况予以测算和安排。

第四条级采购专项经费由集中采购机构业务经费、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考核奖励经费、采购工作发展经费三部分组成,其构成比例分别为5

5、30和15%。集中采购机构业务经费是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的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经费;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考核奖励经费是指根据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监督考核的成绩给予的资金补助及奖励。采购工作发展经费是指为推动我省采购工作的创新发展而开展的专项研究、课题计划,以及建设维护全省采购专家库、供应商库、采购人库、代理机构库等相关工作等所需要的资金。

第五条级采购专项经费扶持的对象为集中采购机构和承担全省采购专项研究、课题计划及相关工作的单位等。

第六条级采购专项经费安排的原则为:

(一)保障运转,促进创新。对实施采购的基本运转经费给予保障,并对工作创新给予支持和鼓励。

(二)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经费安排采取因素分配法,按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三)绩效挂钩,奖罚并重。对采购活动中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中出现问题的给予扣减。

第七条根据经费安排原则,具体经费安排因素及方法如下:

(一)集中采购机构业务经费:分为协议供货费用和基本费用二项,先计算协议供货费用,剩余全部作为基本费用。1.协议供货费用。以每个项目的采购规模及采购次数计算出该项目的分值,再按每1分1万元计算各项目的实际费用。(1)采购规模:以各项目上年度在实现的采购规模为计算标准,500万元以下为1分,500-2000万元为2分,2000-5000万元为3分,5000万-1亿元为4分,1亿元以上为5分。(2)采购次数:以为1,每增加一个联动的省辖市累加0.1分。一年内有多期招标的,最多按2次计算。项目有效期超过一年的,未招标的年度不安排费用。2.基本费用。具体按采购规模及采购次数分别占60%和40%的比率综合考量。(1)采购规模:以本机构实施的、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采购金额作为采购规模参与基本费用分配;协议供货项目的采购规模不参与统计。(2)采购次数:以本机构实际组织并产生结果的采购项目个数参与基本费用的采购次数统计,其中范围涉及全省的项目按五倍数量计算采购次数;协议供货项目的采购次数不参与统计。

(二)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考核奖励经费:结合对集中采购机构工作的上年度考核情况,在年度中安排奖励经费。具体根据集中采购机构数量进行算术平均后,以各机构上年度考核成绩作为百分比计算数额。凡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扣减该机构本年度的全部工作考核奖励经费。结余的经费,并入采购工作发展经费统筹安排。

(三)采购工作发展经费:为深入研究采购工作,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充分发挥导向功能,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全省采购工作计划及发展规划,安排有关采购专项研究、课题计划以及建设维护全省采购专家库、供应商库、采购人库、代理机构库等相关工作经费。

第经费申请及安排程序具体如下:

(一)集中采购机构业务经费:由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参考集中采购机构本年度部门预算批复情况,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后分批拨付资金。

(二)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考核奖励经费:由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定期考核和定项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和创新工作情况按程序报批后予以分批拨付。具体拨付方法按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采购工作发展经费:由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采购工作计划及发展规划予以科学合理的安排和使用。其中,专项研究及课题计划等经费,由项目或课题的承担单位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有关方案及经费预算进行评估及审核,通过后按经费预算及项目实施进度按程序报批后拨付资金。

第九条采购专项经费应按规定用途使用。集中采购机构业务经费主要用于集中采购工作开展所发生的专家评审费用、信息公告费用、开评标场地费用、采购法宣传费用、质疑投诉处理费用,以及集中采购机构为保障机构的正常运作和有效发展而必需的其他费用。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考核奖励经费主要用于促进机构自身建设发展、员工培训等,同时可安排部分用于弥补本机构业务经费的不足。采购工作发展经费主要用于弥补采购监督检查、业务培训、采购法宣传、质疑投诉调查处理、采购网络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发布以及建设维护全省采购专家库、供应商库、采购人库、代理机构库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不足,以及为提高采购工作水平,创新采购工作而开展的专项研究、课题计划及相关工作等。

第十条经费拨付办法:实行定期拨付和专项拨付两种。定期拨付指年初、年中预拨,年底根据各经费使用单位的工作实际和经费使用情况予以增减。专项拨付是指对各项专项研究、课题计划及相关工作的经费予以专项拨付。

第十一条采购专项经费使用由省财政厅负责监督,各使用机构应在年度终了后将使用情况报告省财政厅并接受检查。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资金的,将相应扣减有关单位当年或下年的专项经费,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20__年3月1日起执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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