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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担保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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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就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提供的担保,如果因保全错误为被申请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申请人或担保人应予赔偿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相应的把财产保全担保分为诉前保全担保和诉讼保全担保。

简介

财产保全担保,也叫诉讼保全,是指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提供的担保,即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对保全错误负赔偿责任。所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时,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包括申请财产保全担保和解除财产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实质上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行为,因而具有不同于一般担保的法律特征。财产保全担保的制度价值在于追求程序正义和维护实体公正,并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中国现行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有待于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在提供担保方面,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有所不同,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可以驳回其申请;诉讼保全中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也就是说存在人民不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形存在,当然如果人民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拒不提供的,人民业依法驳回其申请。

财产保全担保方式一般为现金或实物抵押。如果没有以上条件,也可申请由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信用担保无需办理抵押手续,不影响企业经营所需资产的使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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