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
关于《工农组团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的通告
广利府通字〔2011〕 号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切实改善群众居住环境,需对工农组团棚户区进行改造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和《广元市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臵暂行办法》(广府发〔2011〕24号)有关规定,已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拟定了《工农组团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臵方案》(征求意见稿),并经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现向社会予以公布,请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公示时间:2011年9月23日至2011年10月23日。 二、联系人:李宗文,联系电话:3510938。
三、来信来函请寄至:广元市利州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四、电子信箱:2493855@qq.com。
二○一一年九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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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农组团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臵工作,改善城市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臵办法》、《<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臵办法>补充规定(暂行)》、《广元市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臵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棚户区改造的规定,结合工农组团棚户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收范围:工农组团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划定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等设施。
第二条 征收时间:2011年 月 日-2011年 月 日
方案公布时间:2011年 月 日-2011年 月 日 第三条 征收主体
广元市利州区为该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与安臵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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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主体;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臵补偿工作;区房屋征收中心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臵具体实施工作;区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臵及土地报征工作;工农镇为该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的产权人和按承租约定享受权益的承租人为被征收人。
第四条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臵按照自愿原则,被征收人可选择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与安臵。
第二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第五条 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臵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等内容。
第六条 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对象: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的对象包括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的产权人和按承租约定享受权益的承租人。
第七条 征收房屋补偿原则:
1.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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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臵协议》。项目区域内《征收补偿安臵协议》的签约率达到90%以上,协议生效,统一进行补偿,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时间进行搬迁。
2.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4.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而造成被征收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停产停业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纳税情况或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由征收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5.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室外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补偿价格的依据。
6.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停产停业损失、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及室外附属设施附着物的补偿应当分别评估。
7.被征收房屋用于出租的,产权人和承租人有约定的,按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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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约定进行补偿。没有约定的,按照以下原则协商补偿:
①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给被征收房屋产权人;
②搬迁费、搬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给承租人。属于产权人自用部分补偿给产权人;
③出租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属于承租人投资部分,补偿给承租人;属于产权人投资部分,补偿给产权人。
第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权属认定:
1.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 2.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的; 3.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为准;
4.无任何法定证件手续,但经住建、国土等部门认为应予补偿的。
5.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给予补偿的。 (二)计户认定:
1.以《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人为计户单位。
2.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人或实际产权人为计户单位。
3.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使用权人为计户单位。 4.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权人为计户单位、如公证书、判决书、主管部门的认定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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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面积认定: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权属证载为准;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应当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2.房屋征收当事人对建筑面积有异议的,一律以依法设立的房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四)使用性质认定及相关补偿:
1.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权属登记证载为准; 2.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的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的,按照非住宅用房进行补偿;
3.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且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前已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批准登记文书,其房屋价值按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经市场评估后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经协商后,可由房屋征收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未取得上述部门批准登记文书的,不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用房的认定: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各项有效证件,并运用该房进行生产经营的才能视为企业生产性经营用房。
第九条 不予补偿的房屋: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征收以下房屋或建筑物,不予补偿:
1.违反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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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以及新增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2.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3.经住建、国土等部门调查认定不予补偿的建(构)筑物。
第三章 货币补偿
第十条 房屋的基准补偿价的确定
1.以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被征收房屋的基准补偿价。
2.无任何手续但经住建、国土等部门调查认定应予补偿的建(构)筑物。由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确定补偿总价时应扣除应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一条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计算方法
补偿总额=房屋基准补偿价+附属物补偿+室内装修补偿+搬迁费+临时安臵费+奖励-应缴相关税费
第十二条 征收购买的公产房
1.原承租人以成本价购买公产房的,按私产房进行补偿,以标准价(房屋所有权证已注明占成本价比例)购买的公产房补交到成本价后,按私产房进行补偿。
2.单位出售给职工的房改房无产权证的,凭有效凭证(收据或购房协议)扣除办理规划许可费用,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征收临时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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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经规划部门批准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成广府发〔2009〕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2.征收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3.违法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征收营业用房
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商业用房的,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 征收企业资产
1.征收改造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资产,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补偿价格的依据,施行产权调换的还面积,房屋按评估价进行新旧房屋结构补差。
2.企业土地补偿按征收当年本区域基准地价给予补偿;对企业零地价取得的土地不予补偿,由无偿收回。
3.需要搬迁的,由被征收企事业单位自行搬迁,市区负责协调。
4.企业建(构)筑物征收补偿不享受本方案有关村(居)民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及安臵奖励。
第四章 产权调换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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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产权调换原则上应在本棚户区改造区域内进行还房。 2.征收非公益事业用房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
3.租住直管公房或自管公房的住户,原则上由产权人提供房源予以安臵。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可以优先配租配售。
4.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等不再进行补偿,还房时按照原被征收房屋同等条件无偿安装开通。原被征收房屋中未安装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入网收费标准自行缴纳。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还房时免收有关入网费用。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按照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同期签约、同期搬迁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第十 产权调换还房在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的住房为多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还房。
2.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的住房为高层的,鉴于公摊面积增大,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高层房屋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还房。
3. 被征收房屋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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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还房。
4.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还房后,不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位臵、楼层、结构、折旧等价值的差价。
5.按照本条第(一)、(二)项还住房的,还房公摊面积比例超过15%的部分由承担,计入还房产权面积。后期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6.按照本条第(一)、(二)项还住房后,还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无偿还够50平方米。
7.还房为住房的,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还房面积超过应当享受的还房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经主管部门审核的成本价格购买;超过10平方米以外的按市场价购买。实际选择的还房面积少于应当享受的还房面积的,按所还住房的市场价进行货币补偿。
8.还房为经营性用房的,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还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之差,按所还经营性用房的市场价结算差价。
第十九条 为方便群众入住,安臵房应进行必要的简单装饰装修,具体标准如下:
项目名称 内墙面 标准 客厅、餐厅、卧室、衣帽间、飘窗 普通乳胶漆 厨房、卫生间 贴瓷砖到顶 天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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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厅、餐厅、卧室、衣帽间、飘窗 普通乳胶漆 厨房、卫生间 塑料吊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