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还未完成竟已开工建设
招标还未完成竟已开工建设
2010-11-2500:04:00来源:《江南时报》(南京)跟贴0条手机看新闻近日,南京建邺区市政工程管理所建设项目河西北部地区雨污分流及水环境整治工程已经立项批准建设,并公布了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为11月19日至11月25日。然而,招标公告日期还未结束,已经有工程队在标段上提前施工。记者采访中发现,管理所表示不知道此事,就连负责招标的代理机构对施工一事也是不知,此次招投标涉嫌“走形式”。
管理所招标公告让人“看不懂”
说起建邺区市政工程管理所的此次招标,从事多年工程建设的马先生(化名),言语间多少透露着戏谑的味道。“我做了这么多年的工程,这样的招标公告还是第一次见,招标公告日期还未截止,就有施工队在竞标标段开始施工。”马先生说,前不久,他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看到一则招标公告,招标项目为南京市建邺区市政工程管理所建设项目河西北部地区雨污分流及水环境整治工程。“标段名称是莫愁新村雨污分流工程,单位工程及招标范围说明;管径约400mm的污水管道及其附属工程。”
马先生特意仔细看了投标的报名时间是2010年11月19日至2010年11月25日。随后,他立即与公司的业务人员着手准备投标书和竞标相关材料,为了能够吸引相关部门的眼球,仅在投标书一项上就花费了5000多元。可没想到11月21日上午,马先生派员工到标段进行实地勘查时发现,正在进行招标公告的路段,居然有施工队提前在现场进行施工。马先生感到十分费解:“既然已经有施工队了,那还公布招标公告做什么呢?不是欺骗我们竞标人吗?”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与马先生有相同遭遇的竞标人并不在少数。周先生告诉记者,他也是看到招标公告后,来到标段现场查看的。“总共招标的有三处,其他两处正常,只有莫愁新村雨污分流工程已开始施工,让我们这些常年做工程的看不明白。是不是他们内
部人做了手脚,我们也不好说。”
现场施工已有20多天
事实是否如马先生等人所说,招标公告还在继续,就已有施工队进驻标段施工?昨天上午,记者在马先生的带领下,来到莫愁新村雨污分流工程标段现场。在现场记者看到,标段附近已经竖起了道路施工的警示牌,一条条粗口径的污水管道散乱地摆放在一边,在离管道不远处,一台大型挖掘机和几名施工人员正在紧张施工作业。一位施工人员向记者介绍,施工已有半个多月之久。他们属于雨地(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负责该地段的雨污分流工程建设。当记者想问清楚公司名称,进
一步了解该施工队及这家工程建设单位
的相关情况时,工人不再回答记者提问。
标段周围小区的居民告诉记者,这批施工人员确实来此标段已久。“大概20多天了吧,整天吵死了,附近居民每天都睡不好。”记者在标段附近采访时发现,现场除了一堆堆工程垃圾和工程建设设施外,也没有看到诸如工程建设的告示。一位居民表示,起初还以为是小区出新呢,但从来也没有看到任何提示,也不知道是什么施工队,只是后来打听到在搞雨污分流。
管理所、招标代理机构表示均不知情
昨天下午,记者以投标者的身份与建邺区市政工程管理所取得联系。管理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完全不清楚现场已有施工队进驻施工。他们确实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了三个项目,但具体如何操作,他们已全权委托给了招标代理机构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具体事宜,记者可以向招标代理机构咨询。
见建邺区市政管理所的工作人员答不出个所以然,记者又与招标代理机构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该公司一位自称负责人的王女士接待了记者。王女士告诉记者:“现在还可以投标的,具体条件网站上都有公布,不过截止到25号。”当记者反
映标段上已经有施工队在现场施工时,这位工作人员显得异常吃惊,只回答记者一句“不可能”就匆忙挂断了电话。
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陈政认为,莫愁新村雨污分流工程出现的情况显然是不合适的,的工程必须经过相关招标手续后,施工方才能进行施工。而目前已有施工队进入,那么这个招投标就涉嫌“走形式”,即便是后补手续,显然也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
是招标方揣着明白装糊涂,还是施工方当真“糊涂”,尚未中标就先“学雷锋”?
本报将继续关注。
建设工程没有进行招投标,但工程施工已经结束,该怎么处理?
提问者采纳
2010-11-1713:53
首先需要确定是否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
第六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化整
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
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主管部门为当地建设管理部门,最终以该部门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