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点 司法制度 1、司法权(狭义),指的审判权。我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广义)。P4 2、司法权具有执行权、裁判权和救济权,以及监督权。司法权是一种救济权,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P6
3、司法权的启动上,应严格遵守不告不理的原则。P8 4、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判,产生既判力。P10
5、原始社会的纠纷解决往往是依靠共同体的权威,例如,部落的首领、大家族的家长、旅长及原始宗教的领袖(包括巫师、祭司)等社会力量。在这阶段,国家尚未产生,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司法和司法权。同时,被害人通过自己的实力(包括家庭和家庭的力量)进行报复或恢复权利。即所谓(私力救济)或(自力救济),作为通行的原则和习惯,为社会所普通承认和实行。一些法人类学者将原始社会存在的以解决纠纷为基本功能的、具有强制力的社会组织或力量称之为“”或的雏形。P14
6、古代社会的司法制度的特点中有司法中盛行有罪推定、刑讯逼供。中世纪的一些欧洲国家实行法定证据制度。P15
7、西方现代司法制度产生的背景:统一民族国家的形成;法律家职业集团的成熟;民主制度的建立。P16
8、西方国家的法律职业化形成于古罗马时期,但实际成长于中世纪晚期,12世纪欧洲罗马法复兴运动促进了近现代法律职业与法学的诞生。P16
9、现代司法制度中形成了系统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成文法典和判例法体系)P17
10、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以形式合理怀和程序公正为基本价值。司法程序和司法活动不断趋向合理和文明。P17
11、1906年清开始进行“变法修律”依照西方司法制度对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P18 12、根据地的司法制度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诉讼模式。其特点是(1)司法的简便和常识化。(2)可以口头起诉,通过简便的方式,就近办案。(3)司法的民主化,民众直接参与司法过程。(4)审理的高度职权主义,直接对证据和当事人、证人等进行调查,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5)诉讼程序不够正规和规范。P19
13、1954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同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P20
14、现代司法的基本功能:纠纷解决;法律适用和规则确认;维护政治秩序和权力的合法性。P22
15、现代司法权是以审判为核心。
16、传统认为司法机关仅限为审判机关的国家有美国、英国。
17、司法包括司法权的、的、裁判者即法官的。P33 18、司法公正包括实体(或实质)公正与程序公正。P34
19、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本质要求,也是现代司法的最高价值目标,全部司法活动就是围绕着公正裁判、实现正义而展开的。P34
20、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正义,是能够被检验的、可操作的正义。P35
21、在司法制度方面,强调以司法的公开性、平等性、当事人的参与性、审级之间的制约性等保证司法的公正。P35
22、在司法程序方面,要求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保证当事人的各种程序权利。P35 23、通过违宪审查权对立法权进行监督和制约。P39
24、在行政诉讼中,审理原则上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P40
25、司法审查制度确立了司法机关对行规进行司法审查。P40 26、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机关负责。P41
27、司法统一原则,具体体现为:司法统一;司法权由各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统一行使;法律适用统一。P53
28、司法机关内部的相互制约,是指在行使司法职能时,各司法机关之间形成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P54
29、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成模式大致分为一元化的模式和分业模式。P65
30、一元化模式,多数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职业属于这一模式,法官和检察官通常从资深律师中产生。P65
31、分业模式,法系国家一般彩这种模式,即法、德,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分别通过职业选择和特定途径产生。P65
32、法律家的基本素质: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学识。P66
33、法律职业道德规范,是指对法律职业的道德要求和行业自律规范。P66
34、司法责任的特征:责任具有复合性、责任主体的特定性、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职务性。P69
35、责任具有复合性,就责任性质而言,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纪律责任)、国家赔偿责任等多种责任形式。P69
36、法律解释中的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P72
37、系统解释,又称体系解释,指分析某一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以及它所属的法律制度、部门和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便系统地理解和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确定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和法律规范之间的逻辑联系,保证法律体系内在的统一性,把握法律原则的精神所在。P72
38、法律推理的方法有两大类,一是形式逻辑方法;另一是辩证逻辑方法。P74
39、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是指解决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演绎方法、归纳方法、类推方法。P74
40、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P74 41、在刑事司法中,由于采用罪刑法定,类推被严格禁止。P74 42、日本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P85
43、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这两个决定,首次确立了我国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P91
44、现代法律教育,一般分为法学教育(学历学位教育)和法律职业培训两个部分。P96 45、调整及其职权的法律体系有、组织法或司法组织法、各种诉讼程序法、法官法。P102
46、法国在世界上首先奉行普通司法权和行政裁判权分离的原则,将组织分为普通和行院两大系统。P111
47、法官身份保障制度,指法官一经任命便享有应有的待遇、地位和豁免权,非级法定程序不得被随意更换、免职、调任和降职。P116 48、法官的身份保障制度始于英国。P117
49、法官的任期,是指法官任命后在职的法定期限。一般有:终身制、定期制、终身制和定期制相结合。P125
50、法官惩戒制度,包括制度及对法官的纪律惩戒。P126
51、法官制度,是一种对法官违法犯罪进行追究的特殊程序。P127
52、对法官的违法行为,院长只有作出警告处分的权限,其他较重的纪律处分均由法官
纪律决定。纪律受理法官违纪案件,法官只有通过审判程序和判决才能被开除。P128 53、我国组织由四级构成,并有普通和专门之分,普通包括基层人民、中级人民、高级人民和最高人民。专门包括军事、海事、铁路运输。P128
54、我国是四级两审终审制。P130
55、我国设立的审判组织有:合议庭和独任法官、审判委员会。人民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二审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P130
56、独任法官,即由一名法官组成的审判组织。适用简易程序及简单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P130
57、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P130 58、《法官法》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P135 59、我国法官的级别分为12级。P136
60、法官、检察官任职的条件:具有中国国籍;年满23岁;拥护中国;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身体健康;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P137、P172 61、《法官法》、《检察官法》都规定了法官和检察官的禁止性条件,即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法官和检察官。P137 62、法官免职的条件:(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调出本的;(3)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4)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5)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6)退休的(7)辞职或者被辞退的;(8)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P138
63、法官任职回避,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个民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同一民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的院长、副院长。P140
、法官、检察官从人民及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另外,检察官不得担任原任职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P140、P172 65、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P141 66、《法官法》和《检察官法》都规定的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P141 67、国家即公诉。P155
68、从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关系角度出发,检察机关的设置可分为审检合署制和审检分立制两种。其中,审检合署制方式由法系国家,例如法国接受,审检分立制由英国、美国、我国接受。P159
69、从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关系角度出发,检察机关的设置可以分为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平行的、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一体的、检察机关从属于行政机关的三种类型。P159
70、人民以下列情形下,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第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第四,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第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第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P168
71、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P168
72、对公民实施逮捕由人民批准或由人民决定。P169
73、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人国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P171 74、律师同时具有司法职业和自由职业的双重性质。P181 75、我国1980年颁布的《律师暂行条例》。P182
76、律师性质定为“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P182 77、律师本身应该是司法性、公益性和服务性的统一。P182
78、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P184 79、P185 80、P185 81、P186
82、1912年,北洋公布的《律师暂行章程》为我国第一部正式实施的律师法。P195 83、1996年,由全国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P195 84、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还必须依法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才能执业。P200
85、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有:具有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缺一不可。P200
86、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P200
87、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律师资格证明;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P200
88、律师事务的设立的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即发起人必须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至少应有3名以上的专职律师)。P203
、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国办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P204
90、我国的律师自治的组织是强制模式,即律师必须强制性地加入律师协会,接受律师协会的管理。P207
91、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不是行业管理部门。P208 92、律师管理,分为行政监管与行业自治管理两个方面。P215 93、的职务责任的特点有:行政强制性和主动性。P221
94、1829年,英国《大伦敦法》标志着近现代制度的正式确立。P222 95、1995年2月公布实施了《法》P231 96、拘留既属刑事强制权又属治安行政权。P237
97、对嫌疑人员,人民可以将其带至机关,经该机关批准,对其继续进行盘问,其留置时间自带至机关之时起不得超过24小时。P239 98、的职权P237-240全看
99、司法行政权的内容:行政立法和法律起草权;司法的选任和司法机关人事管理权;司法机关的财政、建筑、设施等事务管理权;司法考试、职业培训组织及管理权;对律师及其他各种司法行政事务、机构和法律职业的管理权;监狱行政管理权、刑事裁判执行权、组织实施法律援助事业;行政司法权;其他司法行政事务。P252
100、司法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分为检司分署式和检司合署式。P258 101、司法行政工作的特征:执法性、服务性、管理性。P266 102、监狱的功能:惩罚功能、改造功能。P279
103、人民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定。P298 104、人民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定。P298 105、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P300
106各种诉讼程序之间的区别:所解决纠纷的性质不同;依据的实体法律规范不同;具体程序、原则和方式不同;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不同;诉讼主体不同;审理的结果不同。P323 107、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主要由原告或国家司法机关承担,要求达到接近确信无疑的证明程度;民事诉讼强调谁主张谁举证,证明标准为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则在被告,即行政主体,证明的目的仅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P324 108、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P333
109、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P333
110、二审中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二审审判上诉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人民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此限。P334 111、职权主义包括职权进行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职权主义诉讼程序的进行依靠的指挥和推动。P338
112、处分原则,也被称为民事诉讼的活动原则,中民事诉讼中特有的。P339 113、行政诉讼程序特有的原则包括不适用调解原则及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P346 114、《》规定,我国的监督机关是全国和全国常委会。P354 115、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英国。P3
116、17世纪至18世纪,随着资产阶级的胜利和近代律师制度的产生,法律援助制度开始以“公设辩护人”的形式出现。P3
117、西文国家法律援助的方式主要有:国家福利型、行政指导与律师援助型;社会动员型。 P366
118、国家福利型的法律援助国家有:意大利、西班牙、法国、德国。P367 119、1996年12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P378
120、1994年1月,司法部肖扬在讨论《律师法》草案时首次明确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构想。1996年3月和5月,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相继颁布,据此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P378
121、法律援助的经费主要由国家的财政支持。P379
122、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P380 123、法律援助的主体主要是律师。P380
124、法律援助的具体形式为其提供民事代理人。P381
125、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P383
12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P383
127、刑事诉讼当事人,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P383 128、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P386
129、人民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应在开庭前10日内将有关材料关交法律援助机构或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P386
130、公证的客体是公证的对象,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P415 131、公证的内容是证明公证客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P415 132、公证制度的功能:确认功能、预防功能、中介功能。P416 133、公证制度最初产生于罗马共和国时期有“代书人”制度。P416
134、公证的基本原则:真实合法原则、直接原则、充分告知的原则。P420 135、担任公证员必须具备的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2)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3)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4)具备规定的法律工作经历,如曾担任的审判员、的检察员者,在司法行政机关从事司法行政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法律本科毕业在公证处见习期满者,担任助理公证员2年以上者;(5)经考核或者考试合格,取得公证员资格。P422
136、公证的基本原则。1、真实、合法、可行(可履行)原则;2、法定公证与自愿公证相结合原则;3、公证员亲自办理公证事务原则(直接原则);4、(近亲属)回避原则;5、保密原则;6、便民原则;7、适用本国和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则。P422 137、公证的程序:申请与受理、审查、出证、审批、公证书。P423 138、公证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P424
139、现代世界各国实行的陪审制度可以划分为陪审团制和参审制两种。P456 140、陪审团制的职责是在审判过程中协助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决定刑事被告人是否有罪。P456 141、参审制中陪审员和职业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并与职业法官行使相同的审判权力的制度。P456
142、现代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一种重要实现方式。P456
二、名词解释
1、司法P2:是指由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特别是指的审判活动。狭义的司法,特指的审判活动,广义的司法,除了法定的司法机关外,其他具有司法功能和权限的机构及其活动也涵盖在司法范畴中,如检察机关的活动及(行政裁决、仲裁、调解和公证等)。
2、司法权P4:是一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区别的重要的国家权力,是一种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属权力,具有执行权、裁判权、救济权的特性。
3、司法P30:是一个国家有关司法机关的设置、各司法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和相互关系的体系、制度、形式和活动原则的总称。
4、实体公正P34:是追求司法活动结果的正确,包括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的正确。
5、程序公正P34:是指为了实现正义和公正必须保证司法活动在形式、手段和方法上以及过程中的公正。
6、法律职业P61:指专门从事司法及其他法律活动、具有国家授予的特定专业资格的职业法律工作者。
7、一元化模式P65:即各种法律职业尽管存在内部的分工,但相互之间联系比较紧密,并存在相互转化的可能和途径。
8、分业模式P65:各种法律职业从就职开始就有明确分工,各种职业之间联系较松散,原则上不存在升任或转化的关系。
9、司法责任P68:指司法机关、司法辅助机构及司法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因职务上的行为不当而引起的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10、法律思维P71:即法律家(主要是指实务法律家)在具体的司法或法律适用活动中依据法律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
11、语释P72:又称文理解释,是指严格遵循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的、一种以尊重立法者意志为特征的解释。
12、论理解释P72:是指斟酌法律理由,以一定的方法或标准进行推理论证来确定和阐明法
律本义的解释方法。
13、法律推理P73: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的法律推理,特指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14、实质推理P74: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指当作为推理的前提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命题,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 15、(的)司法行政权P100:是指对其在司法活动中所涉及的人事、财政和物质设施等方面的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和处置权。
16、法官身份保障制度P116:即通过、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给予法官特殊的身份保障,法官一经任命便享有应有的待遇、地位和豁免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随意更换、免职、调任和降职。
17、法官职务行为的豁免权P118:指法官在依法履行职务期间的职务行为免受法律追诉、可免除法律责任的。 18、(法官)终身制P125:指规定法官只要在任职期间不遭,可继续担任法官至退休的制度。
19、定期制P126:指对法官的任期予以明文规定,到期之后应履行连任或解任程序的制度。 20、审检合署制P159:指检察机关附设在内部,自己没有的组织系统,这种设置方式至今仍为许多法系国家接受。
21、审检分立制P159:指检察机关单独设置,与完全分离,如英国、美国、我国。 22、律师P180:是指依示取得律师资格,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属于法律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23、律师资格P198:是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所获得的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
24、律师执业资格P199:是一种营业资格,即开业和执业的许可,是以律师资格为前提并以实际从事律师职业为条件的。
25、律师执业P201: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律师执业时的身份、业务种类和时空范围等方面的特殊约束。
26、合伙律师事务所P204:是指由律师自愿组合,开办经费由个人筹集,风险责任由合伙人共担,收入归合伙人所有的律师执业机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7、胜诉酬金制P210:也称风险代理制,是指律师与当事人事先达成协议,当事人不用预先支付代理费,在胜诉后律师再按约定的比例从胜诉后的赔偿金中收取律师费用的收费方式。 28、P218: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保卫的国家行政力量,也指以国家名义行使职能的公职人员。
29、广义的监狱P279:是指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拘禁人身自由、关押罪犯或强迫罪犯劳动的场所。
30、狭义的监狱P279:是指国家依法设立的关押罪犯、执行刑罚的场所,即对既决罪犯执行自由刑的场所。
31、减刑P298: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
32、假释P298: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其服满一定的刑期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33、劳动教养P304: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制度,根据社会治安等特定需要,对特定具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所实施的、具有惩罚制裁性质的行政措施。
34、合议制度P340: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35、回避制度P340:是指人民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主动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上述人员的制度。
36、审判监督程序P347:是人民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37、刑事诉讼P357: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处理犯罪案件,定罪量刑的活动。
38、民事诉讼P357:指审判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处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39、行政诉讼P357:指审判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依法解决行政纠纷的活动。
40、违宪审查P357:是指根据或惯例,对苯二酚特定法律或特定国家机关或的行为是否违反成文的审查制度。
41、法律援助制度P361:是为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公民或特殊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目的是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2、ADR P393:源于美国,原来是指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瑞在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43、合意ADR P395:即当事人双方合意决定通过非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44、强制ADR P395:根据法律规定或的决定,把ADR设定为解决某些类型的纠纷的前置(必经)的程序,如劳动争议等。 45、半强制ADR P395:即ADR机关或组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即可进行纠纷处理,但一般并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亦可直接提起诉讼。 46、仲裁P399:是根据当事人的合意(仲裁契约),把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的处理,委托给以外的第三方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法或制度。 47、调解P405:是在第三方协助下进行的、当事人自主协商性的纠纷解决活动。
48、公证P414: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证明活动。 49、法律移植P447:是指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被其他国家(或地区)所接受,也可称为法的继受。
50、形式移植P448:是指把法律体系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移植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之中,通过法制与社会的相互配合和本土化过程,最终转化为本国的法律制度。
51、实质移植P448:是指在移植一国的法律制度时,同时将经济、政治和社会理念等因素一同移植过来,并完全形成与所移植的国家完全相同的社会环境和法律调整结果。 52、陪审制度P456:是指通过一定方式从特定范围的社会公众中选出陪审员作为非职业法官,对特定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制度。
53、陪审团制P456: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采用,是指通过一定方式从特定范围的社会公众中随机选出陪审员组成陪审团,由陪审团对案件的事实方面(少数案件中也包括量刑和赔偿数额)进行听审和裁决的制度。
54、参审制P456:主要为法系国家采用,是指通过一定方式从特定范围的社会公众中选出陪审员,陪审员和职业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并与职业法官行使相同的审判权力的制度。
三、简答
1、司法的被动性:P8
答:司法被动性既是司法权的本质特征,又是司法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1、它要求司法机关尊重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权限范围,尊重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的权限及其行使范围。2、司法被动性的原则在司法权的启动上,应严格遵守(不告不理)的原则,只有在接到起诉人、公诉人等提出的诉讼请求时,才可能受理案件,只有在自己的主管和管辖范围内,才能对案件依法作出裁判。3、在诉讼程序中,的职权受到当事利的制约,必须严格在程序的框架内行使其权力,应是有限度和有节制的。 2、司法的中立性:P8
答:司法的中立性,是司法公正的要求。1、司法的中立性,司法机关要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权力机关的干预,以及政治、社会和其他非法因素的左右和不当干扰。2、司法的中立性要求审判机关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居中裁判,在司法活动和过程中,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偏不倚,以中立性追求司法的公正和平等。 3、司法的终局性:P10
答:司法的终局性,1、指司法(审判)机关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和决断具有最终的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2、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判,产生既判力。裁判的既判力不仅对作出判决的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并且对其他社会主体和其他司法机关产生一般的拘束力。3、司法裁判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社会的一切机构、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协助司法机关裁判的执行。
4、古代社会的司法制度的特点:P15
答:任何历史时期的任何国家的司法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但是,世界各国的司法权仍然可以归纳出一些共同的特点:1、司法权往往与其他权力、特别是行政权浑然一休、共同行使。2、存在多元化的司法。3、法律规则与程序均未发展成熟。4、司法活动具有严酷性和非理性的特征。司法中盛行有罪推定、刑讯逼供。 5、现代司法的特征:P31
答:1、现代司法建立在现代立宪民主政治之上,由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宪政”是指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的事实。2、司法内部实现以为核心的权限与职能的分工。3、法律家的职业化。4、建立司法监督与司法民主的制约机制。 6、司法内部实现以为核心的权限与职能的分工表现为:P32 答:通常表现为(1)行使审判权;(2)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和监督权(3)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4)司法行政机关承担法律教育、法律职业管理、司法官提名任命以及司法机关的财政管理等多方面的司法行政职能。(5)部分司法职能向社会团体和组织扩展,司法机关与民间社会机构之间在纠纷解决方面的合作不断扩大。 7、法官的具体规定:P33 答:(1)司法官不受任何非司法官的干涉而保持性;(2)法官不受内部其他组织或法官的干预,也不受上级的干预而保持性;(3)法官不受承审同一案件的审判组织内部其他司法官的干涉而保持性。 8、为什么要强调程序公正:P34 答:(1)程序公正对公共权力的运用具有约束和规范作用;(2)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正义,是能够被检验的、可操作的正义。(3)程序公正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实质正义。(4)程序公正符合人道主义原则。(5)可以防止司法官的任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审判过程和结果的可预测性、公正性。 9、司法公正的基本标准有哪些:P35 答:(1)在司法制度方面,强调以司法的公开性、平等性、当事人的参与性、审级之间的制约性等保证司法的公正。(2)在司法官行为方面,要求司法官保证中立、廉洁、,在法
定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司法权。(3)在司法程序方面,要求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保证当事人的程序权利。(4)在司法结果方面,要求认定事实准确,正确适用法律。(5)现代司法也注意以实体公正对程序公正的一些固有局限性进行衡平和修正。 10、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P40
答: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主要依据以下基本原则来调节二者的关系:(1)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依法独章行使职权;(2)拥有对纠纷的最终裁判权;(3)通过行政诉讼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4)司法审查制度确立了司法机关对行政立法权的审查权。 11、美国司法的特点:P46 答:(1)存在联邦和各州两套系统,二者之间无隶属关系和审级关系,实行双轨制;(2)联邦最高拥有司法审查权,司法权限大,在通过重大案件参与国家决策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3)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合一,检察机关的作用在不断加强;(4)法官选任有任命制和公选制等基本方式,法官从律师中产生;(5)的纠纷解决功能向非诉讼程序(ADR)分流,司法的社会化趋势明显。
12、简述司法原则在我国的具体体现:P53 答:(1)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属于隶属关系,司法机关向负责,但只能要求司法机关对其报告工作,而不应干预和介入个案的审判过程。(2)我国尚未实现司法官的的。但随着法官素质的提高,独任制法官日益增加,法官审判和司法官的身份保障制度最终应能够实现。(3)由于存在审判委员会等制度并实行行政化管理,内部的和之间的相互尚未完全实现,但在司法改革中,已经逐步向“带权于法官”的目标进展。
13、简述司法民主原则在司法中的体现:P54 答:(1)在司法组织上,、院长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法官、检察官由任免;(2)司法活动及程序的民主化,主要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结合制度等得以体现;(3)民主监督司法,规定了社会主体享有广泛的监督权。 14、简述法律职业的共同特征:P
答:尽管各国法律职业存在种种差异,但现代世界各国法律职业仍具有一些共同特征:(1)法律职业相对,形成了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2)法律职业集团内部形成分工与协作的关系;(3)法律教育与培训的专业化。
15、简述法律职业共同体不同模式的特点:P65
答:世界各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成模式各不相同,可以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成模式分为1、一元化的模式,即各种法律职业尽管存在内部的分工,但相互之间联系比较紧密,并存在相互转化的可能和途径,多数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职业都属于这一模式,其法官和检察官通常从资深律师中产生,具有年龄较高、经验丰富、职业评价较高的特点。2、分业模式,即各种法律职业从就职开始就有明确的分工,各种职业之间联系较松散,原则上不存在升任或转化的关系。法系国家一般采用这种模式。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分别通过职业选择和特定途径产生,并通过特定途径升任并终身任职。 16、简述法律推理的特征:P73 答:(1)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2)法律推理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3)法律推理是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的;(4)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
17、简述司法司法中需要运用实质推理的情况:P74 答:(1)法律规定本身意义模糊不清。(2)法律对有关问题本身并无明文规定。(3)法律中可能规定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供法律适用者选择适用的条款。(4)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通常所说的“合法”与“合理”之间的矛盾。
18、简述在法律适用中,进行实质推理的主要形式:P75 答:(1)通过司法机关对法律的精神进行解释;(2)由作出新的判例,修改或推翻以前的判例,确立新的原则;(3)通过衡平法来补充普通法,发展具体规则以填补漏洞;(4)根据正义、公平等法律、伦理意识乃至习惯或法理作出判断,平衡规则之间的冲突,解决法律规范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5)根据国家的或法律的一般原则作出决定。 19、简述先例规则制定权应注意的问题:P101
答:1、规则制定权,是指根据国家的授权,可以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即规范性文件的权力。2、不是立法机关,本身不具有立法权,因此,只有通过专门的授权,才能拥有这种职权。3、在先例规则制定权应注意的问题有(1)国家授予规则制定权的,一般仅限于最高或某些拥有特殊权力的,下级无权制定规则。(2)有权制定的规则,必须严格遵守授权范围的。(3)制定的规则不能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相抵触。
20、简述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的意义:P116
答:1、通过保证司法实现司法公正。2、现代司法的基本理念这一是司法,而司法的核心就是法官。法官首先要求保证法官身份,即法官为正常履行审判职能所必备的任职条件。防止法官受到来自其他权力机关、社会和内部的不当控制。3、当法官的身份真正确立了,法官才可以免除后顾之忧,抵御干扰,从根本上保证司法的实现。
21、简要比较英美法系和法系法官制度的区别:P127
答:1、法官制度,是一种对法官违法犯罪进行追究的特殊程序。2、英美法国家一般规定,法官非经程序不被免职,也不受其他形式的惩戒。美国法官的事由仅限于法官的犯罪行为,不包括其失职行为。3、法系国家事项的范围较英美法国家更宽,不仅包括其职务行为,也包括其职务外行为;不仅包括犯罪,也包括严重的失职和有损法官威信的行为;的结果不仅包括定罪和免职,还包括调职和命令退休等方式。 22、简述我国《法官法》规定的法官职务身份保障有哪些:P139
答:目前我国享有的职务身份保障体现在《法官法》第法官权利中对法官的待遇、奖惩、调任以及其他有关规定:1、法官有权获得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2、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法官依法审判案件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4、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23、简述检察权的范围:P152
答:1、提起刑事公诉;2、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3、侦查;4、参加和干预民事、行政案件;5、提供法律咨询;6、参与立法;7、国际司法行动。 24、简述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的具体方式:P154
答:1、作为原先直接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2、在原先本身缺乏诉讼能力的情况下,支持原告起诉;3、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代表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请求;4、向利益关系人提出检察建议,促使其行使自己的权利;5、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司法裁判提出抗诉;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5、简述在我国成为律师执业资格的条件:P199
答:1、律师资格是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所获得的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2、律师执业资格是一种营业资格,即开业和执业的许可,是以律师资格为前提并以实际从事律师职业为条件的。3、我国采取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资格分离的制度。取得律师资格,并不必须意味着可以获取律师执业证书,只有经过实习,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认为其能力可以从事律师职业的,才可以获得律师执业证书。
26、简述律师执业:P201
答:1、律师执业,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律师执业时的身份、业务种类和时空范围等方面的特殊约束。2、我国的律师执业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不能以个人名义执业。二是在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三是曾作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司法机关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7、简述我国现行律师收费方式:P210
答:1990年,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制定颁布了《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第一,计件收费;第二,计时收费;第三,协商收费;第四,收取手续费加比例收费。 28、简述我国机关的领导:P235
答:1、统一领导。在党和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工作和队伍建设,并对全国各级机关实行统一的业务领导。2、分级管理。和地方机关分别接受和地方以及同级的领导。3、条块结合。“条”是指全国系统内部从上到下的领导关系。“块”是指县以上各级、对机关的领导关系。4、以块为主。在双重领导中,以同级和对机关的领导为主。 29、简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和作用:P269
答:1、司法行政管理;2、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3、法制宣传和普法;4、促进法学教育、法律培训;5、组织国家司法考试;6、促进法学理论研究。
30、简述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我国法律规定应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P380,多选。
答: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以经济困难为前提条件。
31、简述,为什么说我国当前只实现了有限的司法:P452
答:司法活动要受到同级国家的权力机关的监督;法律规定了人民的审判权,但没有规定法官的审判权,由于内部存在的集体审判和行政化管理,因此,也没有实现法官在内部的;内部的行政化管理制度,也为各种社会势力干涉审判活动提供了便利。同时,由于人民在财政和人事方面受制于地方,所以难以真正摆脱地方对审判活动的干预。现代司法的最重要的制度——法官的身份保障制度并未完全建立,所以目前我国实现了有限的司法。 32、简述英美式的陪审团制度的弊端:P458
答:1、陪审团审判缺乏效率,且成本过高;2、陪审团审判缺乏确定性和可预测性;3、陪审员没有能力懂得并适用法律;4、陪审员无法保证成为无偏见的事实认定者。
四、论述
1、司法权的性质:P5
答:1、司法权是一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区别的重要的国家权力,是一种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属权力,具有执行权、裁判权、救济权的特性。2、相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司法权有以下性质:(1)是一种执行权,它是准确适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不能超越法律;(2)是一种裁判权,司法活动是司法机关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创造性活动,共目的是依法解决各种纠纷;(3)是一种救济权,当权利实现出现障碍时,能够提供一种权威性的救济机制,司法救济通常是通过司法程序和司法裁判作出的,相对于其他形式的救济,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4)是一种监督权,在侵权的制度中,每一种权力都对其他权力具有监督和制约的功能,即具有地位的司法权,本身是对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制约和监督。
2、司法的特征:P8
答:1、司法是指由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特别是指的审判活动。2、司法的特征主要有:(1)被动性,他既是司法的本质特征,也是司法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2)中立性,是司法公正的要求。即要求司法机关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权力机关,以及政治、社会和其他非法因素的左右和不当干扰。(3)合法性和程序性。即司法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和依据。严格遵守实体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及严格遵守正当程序的规范。(4)专属性,是指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行使。(5)职业化,指司法人员的职业化,即司法权的行使必须由具有司法官资格的专职人员,通过专门的程序进行。(6)终局性与稳定性。指只有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和决断具有最终的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
3、论司法在社会正义中的作用:P24
1、司法即通过法官进行审判而实现正义的活动,正义就是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2、司法历来与正义和公正概念密切相关。实现社会正义中的作用主要体现为:(1)司法是实现通过立法确定的社会正义(分配的正义)的最重要的途径。(2)司法是保证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的最重要的保障机制。(3)司法在制度上提供了一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程序,为实现实现社会正义创造了基本的条件。(4)司法通过个案的裁判保护个人的权利,釜利益的冲突,协调社会正义与个体正义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同时可以纠正或弥补立法中的不足、缺漏和不公正,促进社会正义与法律自身的发展。 4、论司法:P32
答:现代民主宪政以分权和制衡为基本原理,司法权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互、相互制约,司法理念和原则是现代司法的基础。这一理念表现了以下三个方面:1、司法权的,即司法的外部,要求司法权于立法权、行政权及其他社会政治权力,不受其操纵、干涉和影响。只有从制度上根本保障审判机关的地位,防止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任意影响审判权的行使,保证结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2、的。内部严格区分司法行政权和审判权,正确处理上下级的关系。内部和上下级不应采用行政化的管理,上级不应通过各种指令或司法、管理手段干预下级的审判活动。3、裁判者即法官的和中立。司法是通过法官审判实现的,是司法的核心。在执行其职权时,除受法律和良知的拘束外,不受任何干涉。 5、论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机关与之间的关系一般遵循的基本原则:P39
答:1、司法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原则上,只有立法机关能够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而司法机关的主要工作方式就是在审理具体案件时解释和适用法律。2、立法机关产生或撤销司法机关,任免司法官。3、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4、立法机关对司法行政事务进行管理和控制。5、通过违宪审查权对立法权进行监督和制约。6、相互尊重与礼让。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与西方国家不同,司法机关对负责,接受监督,并通过工作报告、人事任免等制度实行对司法机关的较紧密的控制。 6、论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P53
答:司法的基本原则即体现在我国的根本准则,反映了我国的政治和基本理念,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普遍指导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1、司法主权原则,指司法管辖权,在中国主权范围内,任何人都应接受遵守中国的法律,一切诉讼案件都应受中国管辖。2、司法统一原则。3、司法原则,我国各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司法制约原则,即司法机关内部及司法机关与其他部门的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5、司法民主原则。6、司法平等原则,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7、实事求是原则,强调司法活动和审判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8、司法便民原则。 7、论司法责任的特征:P68
答:1、司法责任,指司法机关、司法辅助机构及司法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因职务上的行为不当而引起的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2、司法责任具有以下特征:(1)责任具有复合性,就责任性质而言,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纪律责任)、国家赔偿责任等多种责任形式。但具体的行为可能只导致其中的一种或几种责任。(2)责任主体的特定性。司法责任的主体只限于司法机关、参与司法活动的其他职业机构(如仲裁机构、鉴定机构、公证机关、律师事务所等)。(3)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职务性。司法责任是一种职务责任,其前提是依照法律或根据委托,司法机关及司法辅助机构和职业法律家在履行其特写职业义务过程中,职务行为不当或未履行职务义务的情况。 8、论述法官职务行为的豁免权及其界限:P119
答:1、法官职务行为的豁免权指法官在依法履行职务期间的职务行为免受法律追诉、可免除法律责任的。具体而言,法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如果不是因个人主观原因而是因为存在法律漏洞等客观原因而发生错判等情况,不负法律责任。法官对于其在审判中的言行,享有不受民事起诉的豁免权。职务行为的豁免权是为了避免对法官职务行为的不当追究,进一步免除法官的后顾之忧,确保法官行使审判权。2、法官职务行为的豁免权并非是无限的,在法官行为不端面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时,法官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包括各种犯罪和违法。由于司法功能的扩大,现代世界对法官的职务行为更加重视,近年来世界各国关于法官责任追究的法律制度越来越健全。但是,1985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司法的基本原则》指出,法官因不称职或行为不端面时不适于继续任职进,可能通过指控、程序对其作出停职或撤职的处理。这就为法官职务行为的豁免权划定了必要的界限。
9、论述什么是法官选任方式的选举制和任命制,其在价值取向上有何区别:P121
答:法官的选任方式主要有三种:选举制、任命制、任命制和选举制相结合。1、选举制:是法官选任方式的一种,即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法官人选,并加以任命的制度。任命制:是指法官不经选举,而直接由一定的机构或任命而获得法官资格的制度。2、在制度设计时,这两种基本方式所体现的理念和价值取向却是完全不同的。赞誉制最初是基于司法民主的理念和取向,期待人民的选举能够赋予法官所享有的性和以充分的正当性,并使审判权的行使受到民主的制约。而任命制的理念和价值取向,则是法官的精英化和权威性以及权力之间的制衡。因此为了平衡两种方式,开始走向趋同开始采用两种方式结合的方式。 10、论法官惩戒制度的功能是什么?与错案追究有何不同:P126
答:1、法官惩戒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从身份保障制度的原则出发,避免用普通诉讼或行政程序追究法官责任,对法官身份及其加以特殊保护;二是由于法官责任重大,国家和法律职业集团都需要对法官行为严加约束,对于违法裁判行为严格处理,以确保法官的职业道德和司法公正。2、对法官和惩戒制度都是针对法官行为而言的,即使是枉法裁判,也是追究法官的渎职行为,严格地说并不意味着对案件裁判错误的结果责任。错案追究,一般是通过司法程序自身的纠错功能解决的。 11、论述检察权的特征:P152
答:检察权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特殊职权,是一种与审判权、行政权平行的国家权力。其特点有:1、性,指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党派、个人的干涉。2、主动性,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不同,其行使检察权的活动具有主动性,即主动追诉犯罪,纠正违法。3、强制性,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是可以主动追诉罪犯,拥有侦查权,同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无理抗拒。4、专门性,检察机关的职能只能由共承担,包括国家公诉、作为公益代表参与民事诉讼和进行法律监督,等等。5、合法性与程序性,检察硬骨头在行使其职能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载或滥用其权力,尤其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各种程序进行。如果徇私枉法或渎职,必须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12、论述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P167
答:1、行使法律监督权。包括侦查监督制度;审判监督,即对人民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判决的执行和监所监督制度。2、对刑事案件提起和支持公诉。人民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民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公诉,并支持公诉。3、刑事侦查。检察机关对于法律规定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立案,进行侦查。4、刑事、民事行政检察权。检察机关可以参加一些涉及国家、集体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并通过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的方式对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5、处理重大犯罪案件。对于叛国案、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13、论述我国检察工作的基本原则:P171
答:检察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检察机关和检察官行使检察权时必须遵循的活动准则。具体原则有:1、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即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司法机关分工制约的原则。检察机关与机关和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承担着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的任务。3、保障公民控告权和平等权原则。人民依法保障公民对对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法律责任,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师平等。4、严格程序原则。人民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
14、论述我国法学界关于律师性质的观点并分析律师性质:P181
答:1、律师的性质,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律师职业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本质属性和法律地位。2、我国法学界针对律师的性质提出了一些不同见解,即(1)我国的律师应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国家,律师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应与其相适应。(2)我国律师是“社会的法律工作者”。因为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有承办委托事务的权利,律师执业是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委托人可以是、企业单位,也可以是公民个人。(3)把律师定位为“自由职业者”。为上保持律师工作的性,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的执业机构,不应当隶属于任何机构,否则可能会因隶属上的关系而影响律师工作的性。3、现行《律师法》第2条将我国律师性质定为“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4、对律师性质的界定,应从其服务性、司法性和经营性等特点综合把握。总之,从我国律师业的发展看,这一职业将更多地成为一种社会性的法律服务行业:就职业属性而言,属于司法的组成部分;就行业职业组织性质而言,属于社会性、民间性社会组织;就执业形式和运作方式而言,基本定位为自由职业。 15、试论当代世界各国的律师收费方式:P209
答:律师收费制度,是指律师为其服务收取报酬的制度。世界各国主要有以下收费方式:1、计时收费制,是指律师以小时为单位收费的收费方式。计时收费制的主要弊端是容易诱使律师拖延时间,导致诉讼成本的攀升。2、固定收费制,也称定价收费制,是指律师根据法律规定的收费标准,按照案件的类型、诉讼的不同阶段、工作量等收费的收费方式。这种收费方式对当事人比较合理,但如果标准过低,则难以调动律师的积极性,可能会影响律师参与诉讼(拒绝收案),因此,在社会律师供应总体不足的情况下,有时难以满足社会需要。3、胜诉酬金制,也称风险代理制,是指律师与当事人事先达成协议,当事人不用预先支付代理费,在胜诉后律师再按约定的比例从胜诉后的赔偿金中收取律师费用的收费方式。如败诉,则不收取任何费用,这种方式使当事人不承担诉讼成本负担和风险,有利于保护贫困和弱势当事人的权利,但也存在弊端,律师获利比例过高,多数赔偿金都落入律师之手,使律师成为利益主体,会产生唆讼的强烈动机。4、协商收费制,是指当事人与律师协商确定费用的收费方
式,一般综合了多种因素,如律师水准、案件等情况,存在一定的随意性。5、比例收费制,是指按诉讼标的额确定收费标准的收费方式,这种方式比较简单明了,但缺点是诉讼的复杂性并非必然与标的额成正比,有时未必合理。 16、论述的本质属性:P219
答:1、政治性或工具性。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一种重要政治工作,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2、行政性。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属于受或地方领导下的行政职能部门。3、司法性。机关参与司法活动并拥有侦查、拘捕、审讯、关押看守等法律规定的强制手段,具有一定的司法性。4、武装强制性。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行政力量,可以配备武器装备,执行武装性质的任务。国家赋予以暴力战胜暴力的,并以准军事化的方式加以管理。5、公共服务性。作为纳税人的服务机关和管理机构,其公共性非常明显,并为各国所承认。的职能以保护和服务于公共利益为宗旨,包括大量社会生活秩序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
17、试论职务责任的必要性及承担方式:P221
答:的职务责任。作为行使国家的职权管理权的国家行政人员,的职务行为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方面,行政强制性,可以使用暴力制止非法暴力;另一方面干预社会生活的主动性。的职务行为经常会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以及其他权利。因此,对于行为必须有特别严格的规范和制约,以避免滥用权力侵犯行为的出现,一旦在执行公务中对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身造成了伤害,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既包括民事赔偿,也包括对执法中的违法犯罪或违纪人员追究个人责任。现代国家一方面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程序对对侵害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救济;另一方面,当代世界各国都建立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加强对违法行使职权者的责任追究,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纪律和职业道德责任等。 18、论述司法行政工作的属性和原则:P252
答:1、司法行政活动具有双重属性和特点:一方面,它属于行政工作;但另一方面,司法行政机关又承担着大量司法或准司法职能,在司法行政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中有自己的作用。2、司法行政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1)司法行政仅限于对司法行政事务的管理,不涉及对司法权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不得破坏司法。(2)司法行政活动的主管机关是各级,司法行政活动只是职能中的一部分,而不是的全部职能。(3)司法行政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在国家授权的范围、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19、论述司法程序的基本原则:P320 答:现代司法程序的原则是以程序公正为基础和标准的,体现为由一系列原则构成的集合体,它在各种诉讼程序中必不可少、至关重要,是世界各国司法机关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有:1、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原则。司法的正当程序要求法官在适用实体规范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各种相应的程序规则。2、平等对待原则和辩论原则。无论是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乃至于违宪审查程序,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都应有平等的参与和辩论的机会,拥有同等的诉讼权利。3、审判中立原则。即保证法官居中裁判,通过法官的中立保证司法的公正。4、公开审判原则。公开是保证公正的条件和程序保障之一。任何案件,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公开进行审理。5、审级保证和程序监督原则。为了统一法律的适用,避免和纠正初审程序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和不同认识,减少法律适用结果的不确定性和差异,应通过合理设计审级制度和上诉程序,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发挥不同审级在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功能,特别是上级和最高的决策功能。同时,通过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如的上诉和抗诉等程序,形成司法程序自身的监督机制。 20、论述法律援助的功能:P365
答:法律援助的主要功能是1、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司法的平等。法律援助所保障的,并不
是完整意义上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是保障公民一律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即保障公民不受经济困难等因素的影响,可以通过减免缓交有关费用进行诉讼程序,获得公民所应享有的最低限度的法律服务,从而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2、保证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实力对比平衡,实现程序的公正。许多国家为了保证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能力相当,要求在普通的民事、刑事诉讼中都必须聘请律师代理或做辩护人,以保证法官居中裁判。3、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实质公正。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通过个案实现实质正义,保护,实际上也为追求司法的实质公正创造了条件,并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参与决策等方面的社会功能,平衡社会的利益和资源分配。4、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由于律师的参与,大大提高了司法活动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加快诉讼的进行,减轻的负担,提高司法活动的效率。5、由于法律援助制度在保障公正司法中的这一重要作用,联合国和我国都专门对法律援助制度作了规定,以此作为衡量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健全与否的重要标准。 21、试论在刑事诉讼中实施法律援助的事项:P381,多选
答: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均可实施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具体形式是为其提供诉讼代理人。4、在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则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这一类被告人属于法定受法律援助的范围,不受经济困难的条件,法律援助的具体形式是为其提供辩护人。
22、试述我国法律援助对象的确定主要基于的原则:P382
答:1、除法定援助对象外,申请人必须是经济困难者。法律援助是司法上的一种救济行为,救济的对象是需要法律服务,但又没有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2、申请人必须有采取法律行为的充分理由。这既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诉讼权利,也是为有效利用有效的法律资源。对于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法律援助机构必须进行案件审查,根据案件理由确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3、对部分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定援助。对法定的法律援助对象,如对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以及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和外国籍被告人,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时,法律援助机构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23、试论为什么任何法律移植都只能是形式移植或是以形式移植为主的:P448
答:法律移植可分为形式移植和实质移植。形式移植是指把法律体系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移植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之中,通过法制与社会的相互融合和本土化过程,最终转化为本国的法律制度。实质移植,则是指在移植一国的法律制度时,同时将其经济、政治和社会理念等因素一同移植过来,并完全形成与所移植的国家完全相同的社会环境和法律调整结果。由于法是由社会决定的,一定的社会必然产生与这相适应的法制,而社会本身是无法移植的,任何国家的社会环境和文化传统都具有历史延续性,因此,本土社会往往会对于外来制度产生不同程序的抵制或促其发生嬗变,而外来的制度也很难直接与本土社会立即融为一体,必然有一个相互磨和本土化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任何法律移植都只能是形式移植或以形式移植为主的。 24、论述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特点:P452 答:1、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现代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的框架,但尚未真正实现法制的现代化,距离国际通行的现代司法的标准尚有一定的距离。2、实现了有限的司法。我国虽然规定
了人民的审判权,但并未完全建立法官的身份保障制度以及人民在财政和人事方面受制于,所以难以真正摆脱地方对审判活动的干预。3、尚未完成现代司法程序体系的构建。现有的各种诉讼程序有些已经严重滞后,因此在程序法及司法制度的建构方面,仍有许多工作应逐步完成。4、实体法律规范体系尚未健全,法官往往在办案中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不得不较多地借助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由此导致了法律的不确定性和不统一。5、由于法律职业、特别是法官素质较低,尤其是职业道德的自律程序低,确实存在一定程序的司法现象,社会对司法的信赖程度低,司法裁判缺少既判力和安定性。 25、试论陪审制度的意义:P456
答:现代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一种重要实现方式,其意义有1、能够法官的专横,监督司法权的行使。例如,在刑事法律所坚持的公众参与决定有罪或者无罪的陪审制,实际上属于一种法律监督机制。2、社会公众通过担任陪审员,能够学习法律和民主知识。3、陪审制度为社会公众提供了参与司法的途径,陪审团(员)能够行使司法权,增加了司法裁判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同时,陪审团和陪审员在司法中的性得到法律保障,也给司法程序和裁判增加了正当性。4、保证当事人获得“与自己同类的人”来审判的权利。5、保证司法专业知识和社会常识的互动,避免职业法官在知识和思维方式上的僵化和狭隘。陪审制度纠正了司法程序的不足,从普通生活而来的陪审员带来了常识的经验、警觉、价值标准等,使纠纷的解决更符合情理,法律与道德等社会规范的互动更为紧密和协调。6、英美式陪审团还具有通过事实判断与法律适用的分离,追求实质公正、分担法官责任的特殊功能。在这种功能下,法官的主要职责是适用法律作出裁判,而不必为事实判断的正确与否承担直接的责任,只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对陪审团进行指导和证据拔除,从而减少了法官裁量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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