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actical investigation on the approval of provisionsof civil litigation in the trial of administrative cases--Also on the improvement of Article 101 of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作者: 何金海[1];郭振豪[1]
作者机构: [1]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6出版物刊名: 辽宁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页码: 60-67页年卷期: 2020年 第3期
主题词: 行政诉讼法;准用条款;适用;民事诉讼相关规定
摘要:行政案件审理中对民事诉讼相关规定的准用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一项重要规则,对民事诉讼相关规定的准用应当满足一定条件。司法实践表明,采取制度列举的形式将准用条款写入《行政诉讼法》是必要且正确的;但与此同时,该条款也存在找法成本较高、不能满足实践需求等局限。行政诉讼法中的准用条款应根据实践情况适时作出调整。现阶段,可通过司法解释对可准用的民事诉讼制度进行完全列举,并将《行政诉讼法》第101条中的“民事诉讼法”一词扩大解释为“《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将多次适用、不宜直接适用和《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以外但有准用价值的民事诉讼规定适时转化规定至《行政诉讼法》或其司法解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