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
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及其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10.08.25
• 【字 号】石柱府办发[2010]339号 • 【施行日期】2010.08.2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
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10〕339号)
各乡镇,县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安办〔2010〕6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县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明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措施,加强委托执法力度,加快农村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加大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现场监管和巡查力度,强力整治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无牌无证、违法载人、超载、非法营运等影响农村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改善农村道路安全行车环境,严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农村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
各乡镇,县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总体部署和《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14号)要求,进一步完善“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
1.按照市安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渝安委〔2009〕13号)要求,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组织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具体措施,切实形成领导有力、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县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要于8月28日前,将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及工作情况报县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县交通巡逻大队)备案。
2.深入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县、乡镇和行政村(社区)三级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级的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其他领导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一岗双责”安全责任,联系各乡镇工作的县“四大家”领导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督促指导。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把道路交通安全作为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管理层级分级实施年度考核。各乡镇建立长效机制和责任制情况于8月28日前,报县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县交巡警大队)备案。
3.各乡镇要分别落实和明确道路交通安全机构、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进一步健全完善乡村道路、车辆、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人员职责基础台帐。要建立路段分包干责任制,在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人员职责基础台帐中要具体明确每条乡村道路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村(居)要
结合实际,建立完善相应的基础台账。各乡镇交通安全机构名称、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登记表以及基础台帐于8月28日前报县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县交巡警大队)存档备查,变动更新情况每月底前报备。
4.贯彻落实《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委托乡镇管理乡道和村道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明确和细化乡镇、乡镇派出所管理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的执法权限、法律文书领销、执法培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应诉等工作职责,并统一完善执法标识。由县负责签订工作,并于8月28日前完成,报县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县交巡警大队)存档备查。
5.按照市《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12号)、市《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9〕61号)要求,严格界定农村客运范围,加快实施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加快农村客运站点的建设和规范管理,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农村客运市场秩序,强化农村客运安全监管,进一步解决广大农村群众出行难问题。县交委要加强对我县农村客运安全工作的统筹、指导、考核工作。
(二)加大交通安全管理力度,排查整治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1.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渝安办〔2010〕37号) 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隐患的排查治理方案。县交委、县、县农委、县安监局要加大排查力度,强化源头治理,消除安全隐患。要对农村地区道路,特别是县、乡道路上的事故多发路段、通行客运车辆未安装防撞护栏的6米以上高路堤路段以及三级以下所有道路进行全面排查,逐条路线建立台账,逐个隐患路段制定整治方案,并落实整改责任,定期检查整治进展情况。整改方案于9月28日前,报县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县交巡警大队)备案。
2.要组织开展对新建、改建、扩建通乡公路工程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的专项监督检查,确保交通标志、标线以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凡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的通乡公路工程,一律责令整改。县交委要将“安保工程”逐步延伸至农村县、乡公路,重点完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及长下坡路段的安全设施,重点增加让行、减速、警告、禁令标志标线。县要会同相关部门对禁止通行9座(含)以上客运车辆的道路(四级或四级以下的道路,6米以上高路堤未实施公路安保工程的道路),以及在晚上22时至次日早上6时严禁通行客运车辆的三级或三级以下道路或路段进行全面排查,落实管控措施,建立排查和落实管控措施清单,于8月28日前完成备案。县门要严厉打击损坏、盗窃交通标志标牌、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对陈旧、破损、毁坏的农村道路安全设施,督促道路业主更换、维修和恢复。
(三)加大交通秩序整治力度,改善农村道路安全通行条件
1.县、县交委、县农委等部门要成立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整治组,并制定农村道路联合执法工作方案,明确具体上路检查的时间和路段,每月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活动,每季度对县域内农村道路的路检路查覆盖面要达到100%。各乡镇要充分发挥“六位一体”、村居“七位一体”安全监管机制的作用,加强路面管控,针对农村道路交通流规律,提前做好安排(每月30日前明确下月具体上路检查的时间和路段,路检路查安排表报县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县交巡警大队)存档备查),加大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现场监管和巡查力度,对事故多发路段和场镇、城乡结合部以及交通秩序混乱、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和路段实施重点监控,集中查处机动车超载、超速、低速货车、摩托车非法载人、非法营运等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改善农村道路安全行车环境,严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县交委要严格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要督促运输企业,特别是客运企业安排安全人员
上路对本企业运输车辆营运安全进行检查。
2.要督促交巡警部门按照路段分包干原则,细化省、县道路检路查工作责任,全面启动省道302线黄水收费站省际检查站、省道303线下路镇银子洞检查站、石忠高速公路连接段入口检查站,充实西沱、龙沙、沙子3个公巡中队的警力部署和装备,从“时间、空间、数量、质量”上实现网格化、数据化管控,严格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按照路段分包干原则,细化乡村道路检路查工作督促指导责任,明确每个乡镇、每条乡村道路路检路查工作的督促指导责任领导和责任民警,切实加强对乡镇、农村派出所委托上路执法的督促指导。制定针对性方案,持续开展农村地区道路秩序整治工作,净化道路交通环境。督促交通部门加大对省县道交通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规范客运市场秩序。 (四)强化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农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1.县委宣传部要于8月28日前,制定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计划并报县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县交巡警大队)存档备查。各乡镇、县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县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采取组建交通安全宣传队、展示交通事故案例、放映宣传教育片等多种形式,深入公路沿线村庄和集市,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要针对本地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特点和规律,结合典型案例,组织制作贴近农民生活的交通安全宣传片、宣传挂图,并广泛播放、张贴。要指导乡镇和村民组织设置完善乡村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提示牌、墙体标语等设施,及时更新宣传内容,利用农村广播、农村有线电视,广泛传播交通安全常识。各乡镇要聘请村党支部或村委会负责人为兼职交通安全员,对农民群众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劝阻交通违法行为。县原则上至少组建1支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队,一年内对全县所有乡镇开展至少1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至少录制一部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片,定期在石柱电视台播放。
2.各乡镇所在地要设立2个以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专栏(宣传橱窗),每月更换一次宣传内容。每条乡村道路每5公里单向设置1块固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提示牌,每半年维护一次。各乡镇要将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形成文字、声像资料并建立相应台账备查。
(五)加强监督考核,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
1.县将把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纳入乡镇、部门年度安全工作考核内容,由县负责制定考核方案,于8月28日前报县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县交巡警大队)备案。县要将乡镇派出所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对农村派出所等级评定的内容。要定期对农村交通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示范乡镇”的创建工作,建立完善严格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县安监局要组织县、县交委、县农委等部门成立专门督查检查组,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深入农村道路一线督导指导,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督导检查,每季度必须完成一次对全县所有乡镇和农村道路的督导检查,并提前做好对乡镇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督导检查的安排,每月底前形成次月督导检查安排表存档备查。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督查检查情况要认真作好记录,建立督查检查工作档案并报县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县交巡警大队)备案。
2.县将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对农村道路上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要求,查明原因,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县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县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人:华,联系电话:73334169,传真:73332322,电子邮件:通过党政网传县,注明转县交巡警大队。
附件:1.石柱县乡镇管辖道路情况统计表(略) 2.石柱县乡镇辖区机动车统计表(略)
3.石柱县乡镇辖区机动车驾驶员统计表(略) 4.石柱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略) 5.石柱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领导、责任人员统计(略) 6.石柱县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任务分解表(略)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