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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弃物待处置委托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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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代处置委托合同

委托方: 受托方:

为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协商就危险废物代处置事宜达成如下约定:

一、 委托方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受托方进行代处置,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为:

废弃油抹布、油手套、废油桶、油墨桶、胶水桶、油漆、稀料等固体废弃物 二、 委托期限: 1 年, 自 2017 年 1 月 29 日至 2018 年 1 月 28 日

止。

处置费的支付方式:委托方应根据危险废物的数量先行支付处置费。对分批支付处置费的,委托方应提前 7天 时间通知受托方需处置的危险废物数量并支付处置费,受托方应当在收到处置费后 3天 时间内对委托方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对一次性支付处置费的,受托方在收到处置费后,按委托方的通知,受托方在一周之内完成处置。

三、 先行支付的处置费与需处置的危险废物数量不一致的,应以过磅的废物数

量为准,支付处置费。危险废物的数量即为危险废物的重量,包括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危险废物的包装物重量。

四、 委托方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废物的不同性质进行安全分类贮存,对危险

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污染和损失。

五、 委托方应如实告知受托方危险废物和性质,并对应装入容器的危险废物置

于容器中,否则受托方有权拒绝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害后果由委托方承担。

六、 危险废物的风险转移:危险废物交付给受托方之前的风险由委托方承担,

如实告知给受委托方后的风险由受托方承担。但委托方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在处置过程中给受托方造成损失的,由委托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 委托方、受托方共同承担危险废物转移联系的填报手续。 八、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调解决。

九、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

一份。

十、 备注: 由受托方安排运输

委托方: 受托方:

公司: 公司: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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