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卷第3期 2009年6月 湖南商学院学报(双月刊) JOURNAI OF HUNAN UNIVERSITY OF COMMERCE Vo116 NO.3 .Jun.2009 中国反补贴制度的发展对策研究 侯杰.米家龙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湖南长沙410205) 摘秩序。 要:中 反补贴制度的发展相对滞后,这给中国xCYb贸易活动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本文从补贴定义、损害及其 因果关系、补贴金额计算等 而阐述r中国反补贴制度的发展对策,从而促进中国对外贸易活动的开展,维护公平的闰际贸易 关键词:反补贴;损害确定;补贴金额计算;发展对策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107(2009)03—0014—04 Study on Measures of Developing Chinese Anti-subsidy System HOU Jie,MI Jia—long Abstract:Chinese anti—subsidy system develops at a low speed,which exerts negative influences Oil Chinese international trade actMties.Thtough the analysis of subsidy definition,determination of injury and subsidy calculation,the author points out sonic nleasures in Chinese anti——subsidy system SO as to promote foreign trade and maintain fainess of rinternational trade system. Key words: anti—slJhsidy;determinati0n of injnry regularize;subsidy calculation;measures WTO的《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 “(<SCM协定》”)是当前在补贴和反补贴领域最有影响 的国际规则,并在WTO各成员国广泛采用。中国在 定,主要针对中国刚刚加入WTO时保护国内产业的 需要,再加上经验和认识有限,确实有部分条文已经 不能适应当今需要。因此,2004年3月31日,国务 反补贴领域的制度措施主要体现在 寸外贸易法》与 《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中。在人世过程中,中同代 表就承诺将修改原有的法规和程序,以便按WTO的 院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围反补贴条例) 的决定》, 饭补贴条例》根据该决定作相应修改, 并于2004年6月1 Et起施行。修订后的((反补贴条 <<SCM协定》充分履行义务。本着该承诺,同务院于 2001年l0月31日在第46次常务会议上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圉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 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执行2002年的 例》共6章58条,比原《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对 补贴的规定多了近12倍,在补贴的定义、损害的确 定、调查及措施等各个方面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 是与<<scM协定》相比, 绦例》还存在一定的距离 和缺陷。以下笔者主要分析《条例》中重要的制度措 施并提出相应的发展对策。 一《反补贴条例》,商务部、最高人民还相继发布了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反补贴问卷调查暂 行规则、反补贴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反补贴调查实 地核查暂行规则、反补贴调查立案暂行规则、最高人 、关于补贴定义规则的解析及发展对策 民关于审理反补岵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规定。 1.补贴的定义 《反补贴条例》的补贴定义完全是<<SCM协定》 相关定义的翻版。前者在措薛 采纳了后者的关键用 由于《反补贴条例》在中国加入WTO前夕制 收稿日期:2009—03—25 作者简介:候杰(1981一),男,湖北荆州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商学部讲师,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生;米家龙(1980一),男,湖南怀化人,经济学硕 士,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讲师。 第3期 候杰,米家龙:中国反补贴制度的发展对策研究 15 语: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或者公共机构”提 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 “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对于所谓“财政资 助”的列举, 例》也按 cM协定》的模式分为 四类,内容上几乎没有差别,仅在第4类关于向 筹资机构付款或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有关财政资 助职能的情况下,《条例》缺少了((ScM协定》所要 求的须“与通常采用的做法并无实质差别”的必 要条件。笔者认为,这个条件对于判定私营机构履行 有关职能是否构成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是相当 重要的,《条例》没有相应的规定,很可能为今后的反 补贴调查实践带来隐患。 为了更好地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实施《条例》, 正确地理解补贴定义是最为基础的一环,做好这点不 仅要求主管机构从字面上理解定义中各种措辞的具体 涵义,更要对WTO相关案例进行研究和揣摩,总结 出其中的观点和规则。主管机构只有理解到位,才不 会轻易出现过火或不及的两种错误倾向,不会把一些 正常合理的补贴随意纳入反补贴的范畴,也不会轻易 放过对中国造成侵害的补贴措施。 对于补贴定义_三要素的理解,须注意“财政资 助”与“授予一项利益”是两项分别的要求。对于 “财政资助”的判断实际上是对于行为的判断, 但是并非所有的“财政资助”都给予接受者“利益”。 “利益”标准是判断“补贴”的关键。DSB已有的实 践表明:对于“利益”的判断只能以市场为基准,这 是出发点,也是归宿点;而且“授予~项利益”并不 要求有净开支; “利益”具有传递性,后继企业 在一定情况下完全可以因前任企业的补贴而获益。南 此可见, “利益”是一个颇费琢磨的问题,主管机构 要正确判断“补贴”的存在与否,必须具有敏锐的洞 察力和综合的分析力。 2.专向性标准的界定 专向性标准是对各种补贴措施进行筛选、决定 是否纳入法律约束的一道重要过滤网。《条例》确立的 专向性标准与《scM协定》相关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其中《条例》第4条第1项至第3项的列举与 cM 协定》第2条第1款第(a)和(b)项及第2条第2 款相吻合,包括了明确限定的,或法律法规明确 规定的某些企业或产业获得的补贴,以及指定由特定 区域内的企业或产业获得的补贴。但是,对于指定区 域的企业补贴,《条例》并没有与((scM协定》相 应的“不得将有资格的各级所采取的确定或改变 普遍适用的税率的行动视为专向性补贴”的规定。而 且 cM协定》第2条第4款规定的“专向性的确定 应当依据肯定性证据明确证明”在条例中没有相应的 规定。《scM协定》允许在主管机构确定没有“法律 上的专向性”之后,进行“事实上的专向性”判断。 ((scM协定》所列举的考虑因素与美国主管机构长期 的实践做法有很大程度上的一致性,但是,《ScM协 定》并没有要求在任何一个反补贴案件中都对所有这 些列举的因素进行审查才能确定专向性。 3.对策 在补贴与反补贴的实践中,美国的做法是有一 定逻辑顺序的,而且并不要求案件事实符合所有因 素,只要有关补贴符合“受补贴企业的数量”、 “主 要使用者”、 “补贴利益的不均衡性”或“自由裁量 权的行使”等因素的其中一项,就足以判定专向性。 《条例》的专向性规定与((ScM协定》的规定相适 应,但还存在一定问题。因为《条例》的相关措辞似 乎是要求中国主管机构在反补贴案件中要对这些考虑 因素进行综合的分析才能得出涉案补贴是否具有事实 专向性的结论。如果主管机构在实践中确实如此行 事,显然其负担要高于美同主管机构在这方面的负 担。如果按美国的做法,按顺序审查相关因素,在前 一项不足以判断专向性时,再审查后一项,在前一项 因素满足的情况下就终止审查后面的因素,显然更能 减轻主管机构的审查负担,提高效率,同时也不易造 成理解上的混乱。 对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 对补贴的专向性判断准确与否,是决定反补贴措施是 否得当的重要因素。专向性标准的几种类别中,法律 上的专向性是较易判断的,但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则是 事实上的专向性补贴,而且不排除一些为规避法 律而将专向性补贴伪装成非专向性补贴的情况。在中 国尚无反补贴实践的情况下,可参考借鉴美国的实践 做法。例如,主管机构在分析是否存在“给予某些企 业不成比例的大量补贴”时,可以采用那些能够反映 综合国民经济的宏观经济指标作为比较的基础,以产 业所获利益占整个补贴利益的份额与该产业在GNP 或GDP中所占份额进行比较,由此确定补贴是否具 有专向性。 二、关于损害及因果关系规则的解析及发展 对策 1.损害的定义 《条例》所规定的损害的定义和确定方法与 ((scM协定》的规定相适应并作了整合。二者都规定 对损害的确定要依据肯定性证据、不得将造成损害的 非补贴因素归因于补贴,并且要对补贴进口产品的数 16 湖南商学院学报 量及其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及国内生产者的影响 等因素进行审查。但是比较而言,《条例》显得有些 简单,对< ̄qcM协定》的一些关键性措辞没有采纳。 《条例》第8条第1款列举了确定损害应当审查 的事项共6项,揉合了 CM协定》第l5条第2款、 4款、7款的列举内容,其中第6项“造成国内产业 损害的其他因素”是总括性条款,与<<scM协定》 第15条所强调的“……这些因素的一个或多个均未 必能够给予决定性的指导”的措辞的精神相吻合。但 是< ̄scM协定》第l5条第4款要求对国内产业影响 的审查所作的列举要远远多于《条例》第8条的第4 项,而且<<SCM协定》的措辞是“应包括”(“shall include”),可见这属于强制性要求,因此有必要考虑 在《条例》中加入相应内容。这样做一则与<<SCM 协定》保持一致,二则可以给调查机关更明确的指 导。《条例》第8条第2款虽然要求对实质损害威胁 的确定, “应当依据事实,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 者极小的可能性”,但是与第15条第7款比照就可以 发现前者缺少了关键“补贴将造成损害发生的情 形变化必须是能够明显预见且迫近的”并且“被考虑 的因素作为整体必须得出如下结论,即更多的补贴出 口产品是迫近的一 除非采取保护性行动,否则实质 损害将会发生”。这是对调查机关在实际执行反补贴 调查和裁定中做到公平合理的一个必要和重要判 定标准,笔者以为最好能在立法中体现出来。 2.因果关系规则的解析 反补贴领域的“因果关系”审查和确定是决定 反补贴措施公平合理性的关键所在,也一直是做法各 异、争论很大的问题。 < ̄qcM协定》中关于反补贴因果关系的相关规定 中,要求区分进口导致的损害与其他因素导致的损 害。如果同时存在多种原因,就需要找出不同原因各 自导致的损害程度,然后才能确定反补贴税。但反补 贴税不是按照不同原因所导致的损害程度来征收的, 而是按补贴的水平来征收的。因此,即使有可能确定 不同原因各自导致的损害程度,其结果对反补贴税的 确定也不起作用。对于(<scM协定》的因果关系条 款的理解不同,会对实践结果造成不同的影响,也就 一直存在的“主要原因”与“原因之一”的争论。 3.对策 笔者认为,从维护同际贸易公平合理的宗旨出 发,防止反补贴措施的滥用,对于因果关系规则的良 好规制是极其重要的,因此,应当要求补贴是造成国 内产业损害的主要或重要原因,才可征收反补贴税。 虽然中 目前尚无反补贴调查实践案例,但是已有的 反倾销案例似乎表明中国在反倾销方面的因果关系分 析是倾向于笔者的观点的。例如,在中国第一个反倾 销案件(进口新闻纸案)中,国家经贸委在审查倾销 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时就指出,美国、加拿大、韩国新 闻纸的倾销是中国新闻纸产业遭受实质损害的“重要 原因”,并对可能致害的其他因素进行调查,证明了 损害并非主要由以下因素造成:其他国家的进口产 品、需求变化、消费模式变化、国内外正常竞争、不 可抗力因素(含东南亚金融危机)。而且在对美、加、 韩进口新闻纸采取临时性反倾销措施后,闰内企业生 产经营状况已有所好转,这更从反面证明了因果关系 的存在。国家经贸委的上述认定表明中国主管机构还 是非常注重在运用相关措施时的公平公正性和合理性 的,这样的做法有利于推动国际贸易向着公平与自南 的方向发展。 虽然主管机构在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和实践的 相互借鉴上应持谨慎态度,但是就因果关系分析而 言,笔者认为二者是可以互为参考的,为更加公平地 实施反补贴规则,中国主管机构可以参考反倾销中的 做法,在因果关系的具体分析方法上,可以借鉴美国 的“整体分析法”,虽然该方法现在并未发展成熟, 而且相对比较烦琐,但它更能体现出公平精神,可在 未来的实践中逐步摸索完善。 三、关于补贴金额计算规则的解析及发展对策 1.关于补贴金额计算规则的解析 从补贴金额的计算来看,<<scM协定》要求调查 主管机构计算授予接受者的“利益”所使用的任何方 法都应在成员方的“国内立法或实施细则中作出规 定”,且这些规定对每一具体案件的适用“应透明并 附有充分说明”。为了与该要求相适应并且使调查机 关便于操作,《条例》第6条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七种 形式的补贴金额的计算方式,包括以无偿拨款、贷 款、贷款担保、资本注入、提供货物或服务,以及购 买货物等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计算方式。为防止 挂一漏万,该条最后一款还补充: “对前款所列形式 以外的其他补贴,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确定补贴金 额”。比如,对于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的补贴, 第6条就未作列举,那么,如果确实遇到这种情况的 话,就必须由调查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按照公平合 理的方式进行计算了。 2.对策 < ̄SCM协定》要求对具体案件的补贴金额的计算 方法都须透明且有充分说明,这实际上是对反补贴案 件裁决的高要求。对此,中国主管机构就不能像以往 第3期 候杰,米家龙:中困反补贴制度的发展对策研究 17 的某些反倾销裁决那样, 向当事人透露计算倾销差 价的基础,或是住裁决巾对损害及因果关系判断的证 据未能反映 充分客观的调奄。《条例》第6条列举的 定出与WTO规则相一致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然 后才能由或有关行政机关引用这些国家立法。从 现实来看,WTO规则的谈判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 更是各国综合实力,尤其是经济实力较量的问题。迫 于发达国家的压力所达成的规则中往往存在相当多对 发展中国家不利的方面。因此,对中国而言,先通过 国际法中的所谓条约的“转化”或“纳入”的办法形 厅法基本卜体现了“以市场条件为基础”的核心要 求,比如,对r以贷款 式提供的补贴,须将正常商 业贷款条件下应支付的利息与实际支付的利息相比 较;对于以“提供货物或服务”、 “购买货物”的方 式提供的补贴,则要求与“正常市场价格”比较。但 成国内立法,建立并发展中国的反补贴制度,再予以 是,其中的一些列举并没有明确反映出这样的核心要 求,或者说措辞尚不够明晰。比如,以贷款担保形式 提供补贴的,第6条要求以“在没有担保情况下企业 应支付的利息” 实际支付的利息比较。何谓“应支 付的利息”?是指从正常市场条件下可获得的可比商 业贷款利息,还是指其他的利息条件?这是值得商榷 的用语。因为《scM协定》明确要求: “提供 货款担保不得视为授予利益,除非获得担保的公司支 付贷款的金额不同于公司支付可实际从市场上获 得的可比商业贷款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利益为两 金额之差”。由此,((SCM协定》明显要求采用巾场可 比商业贷款条件作为比较的基础。 对于未作列举的其他补贴形式的补贴金额按照 “公平、合理的方式”确定这项规定,主管机构应在 有关案件中本着{scm协定》的相关指导原则,考 虑到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各项可比因素,进行了任何费 用差别调整后,才可能得出公平合理的结论。另外, 从实践上讲,调查机关还应当在裁决中明确充分地对 计算方式进行说明并附有充分证据,才能作出令当事 人信服的合理裁决。 综观《中华人民共和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笔 者认为,对于WTO的<{SCM协定》中有强制性要求 的规定(例如采用了“必须”、 “应当”等字眼的条 款),而《条例》中又缺乏规定的,应加以修订,或 在今后的实施细则或类似的规章中加以补足;对于 < ̄SCM协定》中的软性措辞条款(如使用“可以”等 宁眼的条款),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不 做相应规定也未尝不可。从法理上讲,WTO规则在 中国并非直接适用,或行政机关不能在国内案件 中直接引用WTO规则的相关规定作为判案和裁决的 依据。中同要遵守WTO规则,应当先南国家机关制 适用,不失为上策。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出现直 接适用WTO规则可能对中同反补贴制度带来直接冲 击,避免无法充分保护中国在国际经济中的合法权益 等问题。 参考文献: [1 J周汉民,邱--J r J.WTO成立十年来的十大特征【J1.世界 贸易组织动态 研究,2006,【1). 12】赵维田.对补贴要履行的 项义务——解读(中国加 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0条『J1.国际贸易,2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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