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是国家规范酒类商品从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可追溯性单据。随附单实行全国统一格式,由商务部统一印制表样,省商务厅负责监制,市县酒类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放。 第三条 随附单适用于除啤酒以外其他酒类商品。 第四条 酒类批发企业实行随附单专管员制度。
专管员基本职责:负责随附单制度的贯彻执行;负责向酒类监督管理部门领取、核销随附单;负责企业内部随附单的内部保管、填写、发放和规范使用;负责酒类商品购销台帐和随附单领用台帐的登记等。
第五条 酒类经营企业向当地酒类监督管理部门领取随附单必须具有酒类商品批发资格,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酒类批发企业初次领取随附单,应同时提交“酒类流通随附单专管员登记表”,经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发给“酒类流通随附单领取证”,以后每次凭证领单。
酒类批发企业领用随附单严格执行限量领用原则,即每个批发单位每次领取原则上最多不超过五本。对于用单量较小的批发单位,要求自领用之日起每两个月进行一次审验登记。 第六条 酒类批发企业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主动填写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一户一单,单随货走,单货相符。
随附单一式三联,内容包括售货、购进单位、销售日期、销售商品等内容,并加盖售货单位公章。随附单中所列各项应仔细、如实填写,字迹清晰,不得隐瞒事实情况。 酒类批发企业应建立酒类商品购销台帐、随附单领用台帐,由专管员负责管理。 酒类批发企业出现随附单丢失现象,应立即报告当地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并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作废。
酒类批发企业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骗取和为他人代开随附单。 第七条 酒类批发企业随附单使用完毕后应到随附单发放部门进行核销。核销时需要提供使用完毕的随附单存根以及该随附单中所列酒类商品的进货随附单,由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审验合格后收回存根。
核销后的随附单存根由酒类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管,留存联由售货单位负责保管,保管期为三年。
第 酒类零售经营者(包括宾馆、饭店、酒吧等)应当从具有酒类商品批发资格的企业购进酒类商品,同时索要随附单并妥善保管随附单,以备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检查。 第九条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确认的免用随附单的酒类批发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