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号 丽江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公文文号:第23号
发表日期:2010年7月19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城市绿线△ 规定 公告 】
登记编号:云府登734号
第23号
《丽江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已经丽江市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5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丽江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令第100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的范围控制线。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线划定管理工作,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线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县(区)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林业、国土、水利、环保、交通、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线、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绿线的划定
第七条 城市绿线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 第 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的用地界线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规定地块绿地率控制指标。
第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并确定具体坐标。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的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的绿线划定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 第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要求,按程序上报原审批机关,经审批后调整。
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七条 因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内用地的,按照有关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已经绿化的城市绿线内用地的,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落实补偿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标准以后,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第十九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
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二十条 城市绿线内用地,按绿线调整规定经批准可进行城市道路、地上地下管(杆)线、建筑小品、绿化管理用房、市政公用设施、交通管制设施、恢复遗存历史文化景点的建设等,但不得建设其他设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堆放杂物、焚烧物料、倾倒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排放污水以及破坏生态环境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市绿线进行登记造册、存档,建立数据库,实施绿线数据动态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控制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同级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同级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在绿线范围内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
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由有关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丽江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城市绿线△ 规定 公告
—————————————————————————————————————— 抄送:各部门,市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市法
院,市,丽江军分区,省属驻丽单位。
发:各县(区),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 丽江市办公室 2010年7月15日印(共70份) —————————————————————————————————————— 打字:马 静 校对:杨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