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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基础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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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第29卷第1期 2014年1月 JoURNAL oF GUANGⅪADM叩 STRATI、1E CADRE INSTmITE OF pOLmCS AND LAW V0I.29.No.1 Jun.20l4 Explorating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ort Supplementary Liability LI Hong-ling [Abstract]Tort supplementary liability is a new form of responsibility that is firslty applied into practice by the judge in 2003.As a new type of responsibility form,few academic research,not mention about reaching a consensus in the theoretical basis.At present,the academia in tort compensatory responsibility in basic theory of the two kinds of views,that is not really joint liability and generalized a usual;But two viewpoints are not perfect,it is dificult to explan the totr supplementary liability by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omprehensive and scientifc way.On the basis of comprehensive analysis and comparison,the safety guarantee obligation theory and reason theory is more convincing in interpretation of tort supplementary libiality.Our country accept German law theory of security obligation,which provides the evidence for he indirtect infringement behavior responsibility and leads the tort compensatory liability applicable.At the same time,the academia pays increasingly attention to the reason theory,especially in the third person and the safety guarantee obligation responsibility analysis,blank appears to apply to tort liability form of supplementary libiality.Thus,in the social management innovation and calls attention to local law resources situation,agree with the policy choices of the judge,added into the field of tort libialiy,itt becomes the new form of esponsibirliy.t [Keywords]tort supplementary libiality;sfetay uagrantee obligation theory;easron theory 侵权补充责任的理C-g-基础探究 李红玲 (西南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侵权补充责任是我国法官在实践中探索的 一择,补充责任就进入了侵权领域,成为新型的责任形态。 [关键词]侵权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原因力理论 种责任形态。在2003年的司法解释中得到首次确认。作 为一种新型的责任形态,学界研究甚少,更勿提关于理论基 础共识的形成。目前,学界在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基础方面 存在两种观点,即不真正连带责任说和广义请求权竞合说; 但两种观点并非尽善尽美,难以从全面、科学的角度阐释侵 权补充责任。在综合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安全保障义务理论 和原因力理论则在诠释侵权补充责任方面更具说服力。安 全保障义务理论是我国对德国法中社会安全交往义务理论 [中图分类号]DF5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628(2014)01—0105-06 一、学界对于侵权补充责任理论基础的探究 及分析 的继受,该理论为不作为行为的间接侵权承担责任提供了 佐证,从而为侵权补充责任的适用奠定了理论前提。同时, 原因力理论在我国的实践中越发得到重视,特别是在第三 (一)不真正连带责任说及分析 以杨立新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认为,侵权补充 责任源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亦不真正连带债务), 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特殊情形。换言之,侵权补 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分析中,责任分担形态空白的 出现为适用侵权补充责任留下了空间。由此,在社会管理创 新和呼吁重视本土法治资源的情境下,契合法官的选 充责任是建立在不真正连带责任基础之上的。此 种观点虽较早为实务界和学界人士所熟知,但随 着学界对侵权补充责任研究的深人,越来越多的 [收稿日期]2013—10-28 [作者简介]李红玲(1987一),女(汉族),山东蒙阴人,西南大学民商法学院法学硕士生,民法方向。 105 学者对此说持反对意见。杨连专教授对此提出了 以行使其他请求权。 杨立新教授认为侵权补充 明确的质疑:“第一,侵权补充责任成为不真正连 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同时,也赞同“补充责 带责任的属概念后,与侵权补充责任相区别的不 真正连带责任类型是怎样的责任,又如何区别;第 二,作为种概念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并不具备作为 属概念的侵权补充责任的所有特征”…。朱岩教授 任也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的一种”…6,因为作为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个下位概念同时属于广义的 请求权竞合似乎是理所当然的。而实际上补充责 任中的请求权关系与非真正连带责任中的请求权 也认为,侵权补充责任并不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 竞合并不相同,袁秀挺法官认为,只有将多个请求 两者差异巨大,“学者不应当以不真正连带责任为 权之间有行使顺序的情形纳入广义责任竞合,才 前提对我国法上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进行 能对补充责任与直接责任多个请求权并存的事实 批评”。[ 作出解释。_7 在她看来,侵权补充责任实质上 笔者认为,在我国立法没有承认不真正连带 使得广义责任竞合理论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责任理论的情况下,坚持侵权补充责任源于不真 笔者认为,请求权竞合理论是从权利人的救 正连带责任是不恰当的,更何况“不真正连带债务 济的角度分析的理论,有利于理清权利人与数个 的传统学说始终存在众多模糊之处,在欧洲国家 义务人之间的具体求偿关系,便于权利人的求偿 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在学说和判例上也逐渐淡 和救济的最大满足,但该理论往往忽略了赔偿义 出,就连该理论的发源地德国都对其进行了一定 务人之间的赔偿义务关系。共同责任中的连带责 程度的摒弃。”[。]一个不成熟甚至遭到摒弃的理论 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甚至按份责任都可以利用请 如何催生另一个理论呢? 求权竞合理论予以解释,该理论并不能催生侵权 侵权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确有很大的 补充责任。尽管请求权竞合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解 相似性,都是在无过错联络的数人实施的侵权行 释了侵权补充责任数个请求权的存在,但却无法 为所造成的同一损害的情况下所产生的责任承担 解释数个请求权之间的差别。对于侵权补充责任 形态,都具有“连带性”的特征(尽管侵权补充责任 的顺位性特征,更是无从解释。因此,将广义的请 的“连带性”受到其顺位性的)。但是侵权补充 求权竞合理论作为侵权补充理论的基础来源是不 责任中的受害人与加害人时处于同一损害发生的 合理的。 链条中,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每个加害人的行 二、侵权补充责任的本质:新型的共同责任 为均可单独造成受害人的全部损害。…故而,侵权 可见,无论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还是请求 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之间不存在种属关 权竞合理论都无法真正的解释侵权补充责任的理 系。 论根源。那么从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侵权补充责任 不过,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作为传统民法理 究竟来源于怎样的理论呢?笔者看来,要探究侵权 论,尽管面临着“被摒弃“的危机,但却直接打破了 补充责任的理论根源就必须对其本质有明确的认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划分的“纯粹性”。从其发展 识。 历史看,这是侵权补充责任所无法比拟的,毕竟补 杨立新教授在对侵权责任形态体系的研究中 充责任适用于侵权领域也不过十年。新生事物也 将补充责任形态纳入到共同责任形态,与连带责 总会从原有事物中吸收有益的部分。因此,我国司 任、按份责任形成并列关系。而张新宝教授也将侵 法实践过程中无意识的借鉴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 权补充责任视为是一种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相 “胆量”创设了侵权补充责任,直接打破了我国侵 对应的新型责任。 还有少数学者认为补充责任 权责任法中传统的共同责任形态两分法。如果说 是一种在既有责任形态基础上通过立法改造而发 不真正连带责任始终无法摆脱连带责任的“影 展起来的新型民事责任形式——确切地说是游离 子”,那么侵权补充责任则直接脱离了连带责任的 于共同责任与单一责任之间的牵连性责任。 掌控。 (二)广义的请求权(责任)竞合说及分析 侵权补充责任究竟是一种单一责任还是共同 责任,抑或牵连性责任?单一责任与共同责任的 广义的请求权竞合,指因同一法律事实产生 划分在于责任承担的主体是一人还是多人。在侵 多项请求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项行使,如果 权补充责任规则中,责任主体总是由直接责任人 项请求权行使无法使受害人得到充分的补救, 和补充责任人组成,故而侵权补充责任不可能是 原则上受害人可以主张另外一项请求权。如果一 单一责任。同时,补充责任人的赔偿范围总会受到 一项请求权因目的达到以外的原因而消灭时,仍可 106 直接责任人赔偿范围及能力的影响,因此具有牵 连性。在实践中,适用侵权补充责任规则常常会呈 现两种现象:一是在直接责任人下落不明、无法明 确时,赔偿责任只能由补充责任人单独赔偿,或者 直接责任人有能力全额赔偿,无需补充责任人的 种经营活动主要指各种营利性场所(包括营利场 所中接待顾客或者向公众开放的部分)所发生的 活动,所谓营利包括但不以以下所列为限,如住宿 和餐饮、银行等交易场所、净身和美容场所、文化 体育游乐场所、文化交流场所、就诊和 “补充”,则会呈现单一责任状态;二是直接责任人 娱乐场所、赔偿能力欠缺,补充责任人进行差额赔偿,则会呈 现共同责任状态。从此意义上看,侵权补充责任似 乎是一种游离于共同责任与单一责任之间的牵连 性责任,但这仅是侵权补充责任规则所呈现的表 面特征:第--]顷位责任人的责任受到第一顺位责 任人责任的影响。实际上,不论是直接责任人实际 赔偿与否还是补充责任人实际赔偿与否,直接责 任人、补充责任人都有承担责任的义务。实践中所 呈现的单一责任状态并没有否认其中任何责任人 承担责任的意义。因此,侵权补充责任是我国法官 为了解决实践中“第三人与安全保障义务人造成 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下责任分担问题”,而逐步发 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责任承担形态,实质是一种新 型的共同责任。 三、安全保障义务理论: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 根源之一 (一)我国对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的接受 安全保障义务理论来源于德国判例法,是判 例针对不断变迁的社会和经济状况作出公正的并 以赔偿为中心的回应。[ 。 人类进入风险社会后,间 接过失侵权成为现代侵权责任法中的主要侵权类 型,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法律赋予了人 的社会安全保障义务。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和经 济的不断发展,侵权案件也呈现出新的类型,其中 两类案件尤显突出:一类是因从事某些经营活动 或社会活动的人未实施积极行为致使他人遭受到 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受害人诉请要求这些人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第二类案件是在从事 某些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的人未实施积极行为的 情况下,受害人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 而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时,要求这些人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的案件。安全保障义务理论为以上两类 案件提供了良好的解决方案,故而我国司法实践 顺理成章的引入了安全保障义务理论。自2003年 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出台以后,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开始得到 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到2009年的《侵权 责任法》第37条对该理论进行了立法上的确认。 在我国,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指从事住宿、餐 馆、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人对他 人人身的安全所承担的合理的保护义务。所谓各 交通场所、各类小区的物业管理场所。所谓其他社 会活动主要包括群众性公益活动和各类教育活 动,i:L ̄n动物园、公园、博物馆、美术馆、体育馆、礼 堂、地铁站、火车站、会议场所、各种交流会、交易 会、博览会、演唱会等场所发生的社会活动。 (二)安全保障义务理论:侵权补充责任的理 论根源之一 作为一种新接受的理论,安全保障义务的存 在固然能够较为妥善的解决以上两类案件,为不 作为侵权提供了理论基础。但随之而来的困惑则 是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尤其 是在存在第三人介入的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 应当如何与第三人分担责任? 对于第一类案件中,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不作 为行为直接造成了损害后果,无其他因素的介入, 这与作为行为的侵权后果相同,承担的侵权 责任即可。而对于第二类案件,第三人介入后,安 全保障义务人与第三人的责任如何分担就成为一 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我国传统的责任分担形态有 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两种。依据2003年的《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3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 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 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 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 任。”可见,数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通常是以共同 侵权为前提的。而在第二类案件中,与损害结果有 关联的原因通常有两个,即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违 反义务行为(通常是不作为)和第三人的侵权行为 或犯罪行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和第三人在主观上 并不会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如果存在共同 故意或共同过失则利用连带责任规则解决),因而 不属于共同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 1条规定 的多人分别侵权的情形(即所谓的不真正连带责 任情形)也适用连带责任规则。此种多人侵权的特 点在于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而在第二类案件中,尽管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不作 为会对损害结果形成一定的原因力,但通常达不 到造成全部损害的程度。而且安全保障义务人的 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在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犯 107 罪行为。因此,连带责任规则适用于第二类案件是 因素排除在责任范畴之外。事实原因力的主要 不妥当的。按份责任的适用通常适用于多人分别 功能在于区分原因和单纯条件以确定责任的归 侵权的情形(区别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情形),每人 属。[4 对于原因和单纯条件的区分,在具体实践中 的侵权行为互相,但又不能单独导致全部损 通常采用非正常条件和正常条件规则、自愿行为 害结果,只有在相互结合后才会导致同一损害后 与非自愿行为规则。在非正常条件和正常条件规 果。第二类案件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人之不作为与 则下,正常条件是指不论损害发生与否都同样的 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也是相互结合的情 客观存在,且人们就其存在并不感觉异常,就如同 形,并且也相互。但两种情形是不同的,原因 在旅店的房间中看到床铺的存在般自然,因而不 在于前者中每个人的侵权行为虽不能导致全 能成为原因;非正常条件与正常条件相比,则具有 部损害结果,但都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的原因力, 意外性、突然性、反常性,比如旅店房间的窗台高 而后者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仅 度低于基本的安全高度,因此通常会成为致害原 存在间接的原因力,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犯罪行 为才具有直接原因力。因此,第二类案件也不能直 接适用按份责任。更何况在第二类案件中适用连 带责任或按份责任都会出现前文所言的适用窘 境。 在传统的共同责任形态无法解决的情况下, 民法中的补充责任就顺理成章地进入了人们的视 野。因此,可以说,安全保障义务理论为补充责任 能够进入侵权领域提供了契机和理论前提。 四、原因力理论: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根源之二 (一)我国原因力理论的发展 原因力通常指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 中,每一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 的作用力。Il2] 目前,原因力概念是我国侵权法上较为通行 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原因力理论主要用来解决 侵权法中多因现象下各行为人的责任划分问题。 同时在共同侵权行为人内部责任划分时也有适用 余地。[1 尽管原因力理论对于解决多因现象下的 责任划分有重要意义,但从其产生来看,原因力理 论长期依存于因果关系理论,最初总是为学界、实 务界所忽略,对于其内涵、体系及规则研究大多一 笔带过。我国自2001年《最高人民关于审理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第2款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原因 力理论之后,原因力理论开始逐渐得到理论界和 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在实践中,尤其是多因现象下 数人责任分配的情况,原因力理论发挥着越来越 重要的作用。 原因力作为分析侵权法上的因果联系的重要 手段,原因力的判断通常分为两个层次,即事实原 因力层面和法律原因力层面,这恰好与英美法系 国家的因果联系理论的“两分模式”相对应。事实 原因力层面通常是将众多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 大有关联的因素予以分析,进而判断各种因素对 损害结果的影响力,将无影响力或影响力很小的 108 因。在自愿行为与非自愿行为规则中,自愿故意的 行为是原因,而非自愿的行为通常作为条件予以 排除。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事实原因力的判 断通常是事实判断,但法律等价值因素也会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事实原因力的认定。 法律原因力层面则是在事实原因力确认之 后,法官运用各种标准,如直接结果标准、可预见 标准等判断加害人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范围。[12] 在我国的具体实践中,通常通过区分直接原因和 间接原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来判断法律原因 力的有无及大小。我国必然因果关系理论中也一 直存在着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划分,直接原因 通常是能够直接引起损害后果的原因,它对损害 的产生具有必然的联系。直接原因之所以具有法 律原因力并非是因为其与直接结果在时间上和空 间上最为接近,而是因为两者之间的因果运动中 不存在其他会对其产生影响的人的活动或自然因 素的介入[1 ;而间接原因则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没 有直接的关联,具有偶然性,只有与其他因素相结 合才会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正因如此,传统民法 理论总否认间接原因的法律原因力。而实际上间 接原因对于损害结果的原因力通常比直接原因的 原因力弱一些而已,对于责任的确定及分担具有 重要意义,故而不能简单的否认间接原因的原因 力。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只是依据直接原因发挥 作用的不同进行划分的,在间接原因中并不存在 此种划分。在直接原因中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 扩大其决定作用的原因即主要原因,而起次要作 用的为次要原因。次要原因的原因力要比主要原 因的原因力小。 (二)原因力理论: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根源 之二 在前文所提到的第二类案件中存在着对多个 行为人责任承担与否及责任大小的判断,而随着 我国对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的接受,不作为侵权行 为也逐渐成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一种侵权类 型。但安全保障义务理论仅能为安全保障义务人 人同样承担部分责任,这意味着第三人在某种程 承担责任提供理论基础,而在具体案件中对于责 度上获益,显然不符合逻辑。故而运用传统的责任 任是否承担及责任的大小还需要判断,而原因力 理论主要用来解决侵权法中多因现象下各行为人 分担形态无法妥善的解决此情形。 第三,第三人属于过失侵权的情形下,安全保 障义务人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出于过失。此 的责任划分问题。换言之,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第三 人的责任分担要通过原因力理论来解决。 类情形通常会出现两种可能:其一,安全保障义务 作者认为,通过原因力理论具体分析第三人 人的过失行为是第三人过失侵权的原因,例如:在 介人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承担可能会 “振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温某生命权、健 出现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第三人属于故意侵权的情形下,安全保 障义务人的不作为行为属于放任行为,即在明知 康权、身体权纠纷上诉案”[ ]中,尽管温某受到损 害的直接原因是第三人后滑雪者的直接碰撞,但 实际上“后滑雪者的下滑行为不是主动发生的,而 是由于滑雪场的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在前滑雪者 还未离开雪道进入安全区域时就放行了后滑雪 者,在与温某发生碰撞时,后滑雪者实际对自己的 行为已不能控制。”换言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 失是第三人直接侵权的主要原因。此时则形成了 个清晰的因果链条,即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失 一第三人故意侵权的情况下,仍不采取措施预防或 制止,而是默认第三人的故意侵权行为。此时的安 全保障义务人不作为行为实际上由间接侵权转变 为直接侵权,与第三人的故意侵权相互结合造成 同一损害结果,且其默认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或 者说是一种故意。此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不作为 行为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共同侵 权,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第三人属于故意侵权的情形下,安全保 障义务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属于过失的不 作为。从事实原因力上讲,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不作 为行为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异常的便利, 行为引起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 引起损害后果。依据原因力理论,第三人的过失侵 权行为视为非自愿行为,应作为条件而被排除。此 时,使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 宜;其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失行为与第三人的 过失行为相互,且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后 而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正是损害发生的原因,换言 果,例如:在“盛某某诉张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案”_l3] 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不作为行为通常导致受害 中,张某某在超市购物时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对 人处于比正常情况更危险的境遇。因此,安全保障 盛某某的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而超市作为一家 义务人的过失不作为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 而非单纯的条件。从法律原因力层面分析,尽管安 全保障义务人的不作为行为对损害结果存在事实 原因力,但却并不直接导致损害的发生,仅发挥着 大型超市,在过秤处通道设置较窄,顾客较多时通 行不畅易拥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样存在过 错。根据原因力理论的分析(在此不考虑受害人自 身过错),第三人张某某的过失行为与安全保障义 间接原因力,起到直接作用的是第三人的侵权或 务人的过失行为对损害结果都具有事实原因力, 犯罪行为。在此种情况下,若使两者承担连带责 不同之处在于第三人的过失行为产生直接原因力 任,无异于将第三人的故意侵权与安全保障义务 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失行为则起到间接作用。 人的过失间接侵权等同,则会加重安全保障义务 此时的情形类似于前文的第二种情形,适用传统 人的责任,造成不公平;而若适用按份责任规则, 的责任分担形态将无法妥善解决责任的分担。(如 应当承担全部损害责任的第三人与安全保障义务 图1所示) 第三人的主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 安全保障义务人对损害 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之 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第三 观状态 主观状态 故意(间接故意) 结果的原因力 直接原因力 共同侵权 间的关系 人的责任分担 连带责任 故意 过失 间接原因力 间接原因力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行为为第三人的 行为提供了异常便利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行为是第三人行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单一 为的原因 责任 过失 过失 间接原因力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失行为与第三 人的过失行为相互 (图1) 109 在原因力理论的分析下,安全保障义务人与 第三人责任分担问题出现了两个空白,即第三人 [参考文献] [1]朱岩.侵权责任法通论(上册)[M],北京:法律出版 2011年,第346页。 故意侵权行为与安全保障义务人过失间接侵权行 社,[2]m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北京:中国 为相结合下的责任分担和相互的第三人过失 侵权行为与安全保障义务人过失间接侵权行为相 结合下的责任分担。当传统的责任分担形态无法 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66—167页。 [3]张新宝.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最高人 民解释[2003]20号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o4年,第104页。 妥善解决之时,一种新型的责任——民事责任中 的补充责任就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五、结语 [4]梁清.原因力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年,第30页。 综上所述,尽管侵权补充责任的设计与不真 正连带责任存在很多相似之处,它们的适用领域 也常常发生竞合:在数人侵权的情形下,不真正连 [5]李中原.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补充债务理论的梳理与重 构——兼论多数人债务体系[J],私法研究,2010年第8期。 [6]杨连专.论侵权补充责任中的几个问题[J],法学杂 志,2009年第6期。 带责任与侵权补充责任都可以适用,差别仅在于 适用的效果。但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作为学理上 的存在,并且“该理论从其产生之初就处于危机当 中,始终存在众多模糊和不确定之处,缺乏足够的 说服力”…]。故而,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不能为侵 权补充责任提供理论支持,更谈不上催生了侵权 补充责任。广义请求权竞合说试图从权利人请求 权的角度对侵权补充责任进行解释,这仅能说明 侵权补充责任规则中存在着数个责任人,而无法 解释侵权补充责任规则中的核心问题:侵权补充 责任人承担责任的依据和责任分担的顺位性及追 偿性。笔者认为,我国对德国法中社会安全交往义 务理论的继受为不作为侵权提供了理论依据,从 而为侵权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提供了理论基础, 这就为侵权补充责任的适用奠定了理论前提。在 原因力理论对安全保障义务人和第三人的责任分 担进行分析后,呈现出传统责任形态所没有触及 到的责任分担空白,加之传统责任形态的适用困 境必然需要一个新的责任形态的出现。正是在安 全保障义务理论和原因力理论的共同作用下,补 充责任才逐渐进入法官的视野,成为法官解决以 上两种情形责任分担的最佳方式。 [7]袁秀挺.论共同责任中补充责任的确认与适用—— 兼与非真正连带责任的比较[J],法学论坛,2005年第6 期。 [8]北大法宝,司法案例[DB],http:/A,ip.chinalawinfo. corn/case/:(2012)乌中民一终字第154号;(2011)江法民初 字第6l13号。 [9]张新宝.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J],法学杂 志,2010年第6期。 [10]杨立新.论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J],法律适用, 2003年第6期。 [11]张新宝.侵权法上的原因力理论研究[J],中国法 学,2005年第2期。 [12]杨立新,梁清.原因力的因果关系理论基础及其具 体运用[J],法学家,2006年第6期。 [13]张新宝.侵权法上的原因力理论研究[J].中国法 学,2005年第2期。 [14]北大法宝,司法案例[DB,OL].http://vip. chinalawinfo.com/case/:(2Ol1)江法民初字第61l3号,访问 时间:2012年l0月27日。 [15]李中原.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补充债务理论的梳理 与重构——兼论多数人债务体系”[J].私法研究,2010年第 8期。 [责任编辑:] (上接第95页) [参考文献] 201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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