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几点思考
【摘要】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提高检察工作效能,符合当前检察工作管理的重要方式。当前,我国检察人员管理呈现明显行政化特点,造成检察机关内部岗位职责不清晰明确,影响了检察职能的有效发挥。应尽快建立与检察工作相适应、科学、合理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以提高检察工作效能。
【关键词】检察人员;分类;管理
从当前我国检察人员管理机制上看,基本上实行的是与公务员相同的管理模式。这既不符合我国以及《人民组织法》和《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定位,也不符合当前检察工作实际。2013年3月1日,组织部、最高人合下发了《关于印发〈人民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这一改革意见的正式出台,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提供了依据和制度保障。笔者认为,应以该改革意见的出台为重要契机,进一步和切实加强检察人员的科学化管理水平,让新的管理机制与检察工作相适宜,既是规范管理检察人员的内在需要,也是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必然要求。
一、检察人员管理制度现状
(一)检察职能与行政职能混淆
检察机关内部由检察官、员、法警、司法行政人员等人员组成,在对这些人员的管理上,总体上是套用行政单位管理模式,使得对检察官的管理明显带有行政管理色彩。这种管理模式造成检察机关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同级党政机关的制约,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往往容易受到干扰和制约。检察工作是属于司法性质的工作,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
是有很大区别的,因此,在管理上也应和对行政人员的管理相区别,否则,就会模糊检察职能与行政职能的界限,降低检察工作的司法属性,从而不利于检察工作的开展。
(二)招录机制行政化和招录标准同一化
从当前检察机关招录机制来看,都是按照招录普通公务员的招录机制,面向社会和大学生统一招聘人员,而不是根据检察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来招录人员的。人员被招录进来后,并没有根据被招录人员特点安排工作的,有的从事业务工作,有的从事行政工作,甚至有的从事财务工作,使得被录用人员不能做到人尽其才、人尽其用,造成人才浪费。另一方面,这些从事不同岗位的人员在管理和检察官的晋升上又是实行相同的管理机制,这与检察工作实际明显相脱离。
(三)检察官录用高门槛与低回报矛盾
我们知道,检察官在录用上,比一般公务员门槛要更高,但晋升渠道的单一化和低回报明显挫伤了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要考入检察官,不但要参加公,还要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但进入工作阶段后,仍然要像普通公务员一样,走副科、正科的路线,否则待遇上提不上来的。在工作,特别是在基层工作,要顺利升到正科是非常困难的,但在单位,却相当容易的多,这就导致检察官的待遇容易因级别影响受到制约。
(四)检察人才流失逐渐加剧
由于以上原因的影响和制约,导致检察官在工作一定的年限后,就会遇到职级待遇难以上升的“瓶颈”,导致他们工作积极性明显下降,有的就干脆办理停薪留职,甚至辞职。
随着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管控力度的进一步加大,检察机关自然也列入其中,使得检察人员收入状况继续减少,这与检察工作实际呈现较大的矛盾性,造成越来越多检察人员寻找新的工作机关。
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一)分类管理的必要性
检察工作属于司法性质工作,不同于行政工作。根据规定,检察官依法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干涉。但从当前对检察官的管理上来看,明显带有行政化管理色彩,检察工作很容易受到当地的干涉和制约,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不建立相对的检察官管理,或者说检察官依法行使检察权就容易成为一句空话。因此,要排除地方对检察权的干涉,就必须对检察官的管理上“去行政化”,建立一套的管理,只有这样,才能让检察权的行使回归司法本位。
(二)分类管理的紧迫性
长期以来,在特别是基层,业务部门、综合部门与后勤部门人员相互交流使用,将检察官培养成工作“多面手”,使得检察官对工作样样能做,却样样不精。随着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对公平正义诉求的不断加强,以及修改后刑诉法检察工作专业性的不断加强,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体系,切实强化检察工作的专业性乃为当务之急。
三、分类管理的建议与思考
(一)建立的分类管理机制
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检察业务工作与行政工作相区别的分类管理。对检察官的管理,应建立一套的机制,从录用、任命、考核、晋级到免职等一系列程序,都要有严格的规范,其中心意义是要保证检察官管理的性和提高检察工作的专业性。对检察行政人员和其他人员的管理,可以按照具体工作的专业性要求,建立另一套管理机制,使得各类人员在工作岗位上各尽所能。
(二)分离检察行政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
检察权主要集中在侦查、批捕、公诉、民行等领域。建立与职权相一致的管理机制,分离出检察行政人员岗位,让检察官集中和固定在检察专业岗位上,以便更好地做好业务工作,将业务工作做精做强。检察行政人员专门做好行政类工作,各司其职。
(三)建立良好的职业保障机制
检察工作不同于一般行政工作,其具有中立性和司法性,但在保障机制上却与普通公务员大致相同,因此,必须对旧有的保障机制进行大面积改革和完善。着重对检察官的身份、福利待遇、奖惩等机制的建立健全。加大对检察官的保护力度,涉及任免、调离、减薪、退休等事项必须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查同意。进一步完善检察官工资、津贴、医疗、保险、养老保险、退休金等福利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1]王正海,张晓.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之思考与建议[J].人民检察,2007(20).
[2]张华,朱毅敏.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思考[J].上海市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