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 华元风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董家丽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华元风自愿将源凤足疗房转让给乙方董家丽经营,具体协议如下:
一、转让期:从 年9月20号开始到 年6月1号为止,乙方应给付甲方转让费肆万元整。签订协议前,乙方付给甲方定金伍仟元整; 年9月20号,乙方接受足疗房时,付给甲方转让费三万伍仟元整,包括已付定金伍仟元抵交转让费,合计人民币四万元转让费,乙方一次性付清。
二、 年9月20号,乙方给予甲方在房东处押金一千元整。房东处甲方押一千元金归乙方所有。由甲方华元风给乙方董家丽出具四万一千元的收条(含押金)。
三、从 年7月1号到 年6月1号,每年交房租一万五千元整, 年7月1号到 年6月1号止,交房租一万七千元整,由乙方董家丽直接给付房东;与甲方无关。
四、甲方与原房东所签订的协议第2、3、4、5、6、7条款任然有效。由乙方遵照履行。
五、乙方接受甲方足疗房后,其物品:电视机三台、空调三台、沙发九个、灶具一套、洗衣机一台、小桌一张、大小水瓶十一个全部归乙方董家丽所有。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双方 年9月20号签字、交接、兑现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甲方签字:______乙 方签字:
___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