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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报销制度如何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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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报销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差旅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出差人员的审批及报销程序,保证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出差人员国内出差的报销。

3.审批程序及权限

3.1员工因公出差须填写《出差申请单》,并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经理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报请总经理审批。

3.2出差人员因工出差需要借款的依照《公司借款制度》填写《借款申请单》,列明借款金额、用途以及用款计划,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担保后,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借款。经理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借款,报请总经理审批。

4.基本要求

4.1出差期间,要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得故意拖延期限、变相旅游、探亲等;未经出差审批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延时或改变出差路线。

4.2出差人员的费用实行限额制(住宿标准及伙食费、市内交通费、通讯费补助标准见附表),凭据报销,超标自付,欠标不补。

4.3公司经理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经总经理审批,住宿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凭据报销。

5.城市间交通费

5.1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5.2员工出差原则上乘坐公共汽车或火车硬席,未经允许不得乘坐飞机以及高铁。

5.3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5.4经理级及以上职务人员出差可乘坐火车软席,随行人员一人可享受领导交通待遇。

5.5出差人员乘坐火车硬座或长途汽车,连续乘车12小时以上或晚上(20:00~7:00)连续乘车6小时以上,按票价的50%发给补助。

5.6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5.7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6.市内交通费

6.1市内交通费实行限额制(标准见附表),凭据报销,超标自付,欠标不补。

6.2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乘坐出租车,但以下情况除外:

1)出差目的地偏远,没有公共交通工具的;

2)携有巨款或重要文件需确保安全的;

3)收、发货物笨重,搬运困难或时间紧迫的;

4)陪同重要客人外出的;

5)执行特殊业务或夜间办事不方便的。

以上情况须请示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据实报销。

6.3带车出差时,不发市内交通费。

7.伙食费

7.1伙食费实行限额制(标准见附表),凭据报销,超标自付,欠标不补。

7.2员工赴外地参加会议、培训学习,主办单位已安排就餐的,不补助伙食费。

7.3出差地设有公司办事机构并已安排就餐的,不补助伙食费。

8.住宿费

8.1出差人员应本着方便工作、节约费用的原则,出差住宿尽可

能选择经济型快捷酒店。

8.2出差人员报销住宿费必须提供内容填写齐全的住宿,住宿费超过规定标准的,须经股份公司总经理或基地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据实报销。

8.3出差期间在亲友家住宿以及无住宿的,经本部门负责人签证后,可按同等标准的50%补贴。

8.4经理级及以上职务人员出差,根据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享受相同住宿待遇。

9.补充规定

9.1员工赴外地参加会议、培训学习,凡费用中已包含住宿费的,不再报销住宿费用;若主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费用自理的可凭住宿据实报销;未统一安排住宿的可凭住宿在标准内报销。

9.2员工参加食宿自理的学习、培训,学期超过一个月的,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减半计发;不发通讯费。

9.3员工参加订货、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各种会议,根据会议通知,住宿费、会议费用按通知规定据实报销;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照发。

9.4员工按规定探亲,发生的交通费按差旅费标准凭据报销;住宿费不予报销,不发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及通讯费。

9.5如出差人员平常已享受单位移动话费补贴,则不发通讯费。

10.差旅费报销

10.1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

10.2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10.3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应按差旅费报销单的规定格式填写完整,并由部门领导、分管领导核实签字,经总经理审批后到财务部门报销。

10.4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时,各段路程费用应依次填列,订票、退票费用可直接包括在该项交通费用中;未涉及的费用事项,应单独填写;出差起止地点、时间应准确填写,必须保证整洁清晰,不允许有任何改动现象。

10.5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11.附则

11.1本制度自20__年2月1日起实施。

11.2本制度解释权属行政人事部。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住宿标准及伙食费、市内交通费、通讯费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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