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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诉讼律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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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诉讼律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有关规范为导致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与客户发生重大复杂合同纠纷后,经董事长批准,可以外专业律师处理有关法律事宜。

第三条委托律师处理合同纠纷后,律师经授权为企业合同纠纷处理的核心,企业法律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应予积极配合。有条件的,应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律师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及时收集和保存对企业有利的证据,又能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于重大复杂合同纠纷,企业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聘请律师的请求。

第五条企业聘请律师,应按规定办理。律师服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l)咨询。通过咨询活动让律师对案件有初步的了解,并告知当事人案件应按什么程序进行,会遇到哪些问题。

(2)委托。在委托律师时,需要和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缴纳代理费用,委托合同和交费证据是形成委托关系的证明。

(3)监督。在合同订立时向当事人解释合同,告知权利义务。

(4)办案。受理案件后,律师将按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应尽的义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5)回复。为保证律师办案质量,律师应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及时予以答复。

(6)结案。律师办案完结后,向当事人进行结案汇报,案卷卷宗归档后统一管理,以备日后查用。

第六条企业聘请律师,如有必要应查看律师事务所是否持有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所委托的律师是否持有经当年注册的律师执业证书。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将对年检注册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进行公告。企业如不能确定律师身份,可与当地司法局或市律师协会联系,以防上当。

第七条会见律师时,应带齐相关书面资料,真实、全面地介绍情况,如实回答律师所关心的问题,便于律师准确地了解相关情况。会见过程中应注意听取律师的初步分析意见。如果决定聘请律师,应仔细阅读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委托合同,有不明白之处可以要求律师给予解释。如果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委托合同不能满足企业需要,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文件。

第建立委托关系,企业需就委托律师办理的法律事务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应载明办案律师、法律服务内容、权限、期限、当事人所应付的酬金等。其具体程序为:

(l)当事人填写委托书,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填写委托书授权内容。

(2)交付律师服务费,律师事务所登记案件。

(3)完成聘请委托律师手续,受委托律师开展工作。

第九条企业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应到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第十条企业与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应包括委托事项、委托期限、费用、工作要求、赔偿责任、解约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企业在填写《委托授权书》时,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注意写清代理权限。在授予代理人有上述特别授权的事项时,应当写明每项特别授权的具体内容,以防止代理人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代理人的代理权有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两种。一般代理是指仅代理没的诉讼权利,如起诉、应诉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辩论权等;特别授权代理是指与实体权紧密联系的诉讼权利代理,如承认、放弃、变更弋理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代理被代理人上诉等,企业很据具体案情确定授

权权限。

第十二条诉讼有风险。如有需要,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尽量争取与代理律师签订风险代理合同。

第十三条律师接受委托的费用一般包括代理费、办案费和活动经费。对于代理费应争取分期支付,最后一期尽量放在委托事项办理结束时支付,促使律师积极工作。对于办案费和活动经费可以采取实报实销,预计金额大时,可以承包方式支付。委托代理费用,应向律师事务所的财务人员交付,并要求开具正式。

第十四条办理完委托手续后,律师将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事项、权限、期限等开始工作,帮助企业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十五条对于律师服务质量不满意、不按委托协议办事或因工作失误造损失的,企业可向当地司法局或律师协会投诉,要求其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l)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企业及与企业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

(2)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为与企业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代理、辩护。(3)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4)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企业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

(5)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的。

(6)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企业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企业利益等。

第十六条对于律师提供的代理意见或工作情况,企业可要求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或有关代理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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