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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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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管理办法

1、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下简称流动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提高保健服务质量~促进流动孕产妇的身心健康和母婴安全~结合本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居住在八五0农场内的非八五0农场户籍孕产妇。 3、 市外户籍孕产妇在本场居住一年以上的~原则上按本场户籍孕产妇保健要求进行管理~统计归入居住地常住人口。

4、省外户籍孕产妇在本场居住不足一年的~由妇幼保健院其建立保健手册~定期予以产前检查~并在孕产妇管理登记簿上登记~统计列入居住地流动人口。

5、 市外省内户籍孕产妇在本场居住不足一年的~按要求管理~实行信息交换~统计归入户籍地常住人口。

6、 按照“首诊建册、有查有管、高危随访”的原则~提供与常住人口孕产妇相同的流动人口保健服务。

7、 若在妇科门诊中发现流动孕产妇检查~及时登记流动孕产妇信息~同时向孕产妇做好宣教、解释~劝导其到辖区医疗卫生单位接受孕产期保健。

8、 对不能定期检查的流动孕妇~应及时登记检查信息~并将保健册交孕妇随身携带~尽量避免重复建册。

10、 流动孕产妇系统管理原则具体要求是:初次检查时或孕28周前建卡,产前检查一般不少于5次~高危孕妇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11、 严格遵守诊疗常规~确保诊疗安全。对经筛选、复查的高危孕产妇~严格按照高危孕产妇管理要求~实行分级管理、重点监护~必要时转上级医疗卫生单位诊治~并做好追踪随访工作。

12、 保健门诊、妇产科等科室要互相配合~共同促进流动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

八五0农场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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