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程建设概预算⼈员资格证使⽤管理办法
⽬录
第⼀章 总 则
第⼆章 概预算⼈员及上岗条件
第三章 概预算⼈员资格考试及考核第四章 概预算⼈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 概预算⼈员资格及资格证管理第六章 奖 惩第七章 附 则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加强煤炭建设⼯程造价管理,提⾼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概预算⼈员业务素质的提⾼和保证⼯程造价管理⼯作质量,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事部《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和建设部《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 煤炭⾏业对⼯程建设领域涉及⼯程造价的计价、评估、审定、监控及管理等项业务活动,实⾏概预算⼈员上岗资格证制度。
第三条 凡从事煤炭⼯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银⾏、咨询、监理、招投标、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在其⼯程经济岗位必须配备具有相应概预算资格的专业⼈员,并持证上岗。
第四条 资格证书是概预算和⼯程造价管理⼈员的⼯作资格凭证。所有煤炭⼯程经济⽂件必须是具有概预算资格的⼈员编制、审查,并加盖资格专⽤章。凡⽆证⼈员编审的概预算⽂件⼀律⽆效。
第五条 概预算⼈员上岗资格证书和资格印章,须经⾏业管理部门统⼀考试或考核取得。
第六条 煤炭⼯业部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全⾏业概预算⼈员上岗资格制度的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核、考试,资格证书和资格印章的发放等项管理⼯作。
第⼆章 概预算⼈员及上岗条件
第七条 概预算⼯作⼈员是指以下⼈员:
1.建设、设计、施⼯、银⾏等单位从事估、概、预、结算的编制、审查和管理的⼈员。2.管理机关从事⼯程造价管理的⼈员。
3.⼯程监理、咨询单位从事⼯程造价管理的⼈员。
4.⼯程造价管理单位从事标准、定额(指标)制定和管理的⼈员。5.其他单位从事⼯程造价管理的⼈员。第⼋条 概预算⼈员上岗应具备以下条件:1.遵纪守法,恪守造价管理职业道德;2.已取得概预算⼈员资格证书;3.⾝体健康,坚持本岗位⼯作;4.接受上级机关的管理监督。
第三章 概预算⼈员资格考试及考核
第九条 概预算⼈员上岗资格,实⾏全⾏业统⼀命题,统⼀组织考试制度。每两年组织⼀次。第⼗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者,均可申请参加概预算⼈员资格考试。1.⼤专以上毕业,在概预算⼯作岗位⼯作满⼀年以上。2.中专毕业,在概预算⼯作岗位⼯作满⼆年以上。
3.不具备以上学历,但在概预算⼯作岗位⼯作满三年以上。
第⼗⼀条 部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对概预算⼈员考试⼤纲的拟定,培训规划、培训教材的编写和考试命题等有关⼯作。各地区煤炭⼯程造价管理站会同省煤炭主管部门负责培训与考试的具体实施。
第⼗⼆条 已持有原能源部颁发的煤炭⼯程概预算⼈员资格证或持有地⽅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继续在本岗位⼯作者,需经所在地区煤炭⼯程造价管理站进⾏考核,考核合格者可换取煤炭部概预算⼈员资格证书。
第四章 概预算⼈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持有煤炭概预算资格证书⼈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独⽴依照⾏业规定编制估、概、预、结算及参与⼯程建设项⽬造价管理的权利;
2.有在⾃⼰经办的⼯程造价⽂件上签字的权利。凡经概预算⼈员签字盖章的⽂件,需要修改时,应征得本⼈同意;
3.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业规定的意见和决定有权提出劝告,拒绝执⾏,并有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的权利。第⼗四条 持有煤炭概预算资格证书⼈员应履⾏以下义务。1.恪守职业道德⾏为规范,遵纪守法、秉公办事;2.对经办的⼯程造价⽂件质量负有经济的和法律的责任;
3.收集整理国内外新技术、新⼯艺、新材料的发展应⽤资料,为⼯程造价管理部门制定和修订有关标准、定额提供参考;
4.未经批准,不得私⾃代表单位承担有关业务事宜;5.严格保守⼯作中的技术和经济秘密;6.积极参加职业再教育,提⾼⾃⾝业务能⼒。
第五章 概预算⼈员资格及资格证管理
第⼗五条 概预算⼈员资格分为专业编制、专业编审和综合(矿、⼟、安)编审三种。1.专业编制:取得概预算岗位资格,负责本专业概预算编制;
2.专业编审:具有⾼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概预算⼯作7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概预算⼯作12年以上,负责本专业概预算编审;
3.综合编审:具有⾼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概预算⼯作15年以上,负责矿、⼟、安三类⼯程概预算编审。第⼗六条 资格证书和资格专⽤章(格式附后)只限本⼈使⽤,不得转借他⼈。
第⼗七条 资格证书及资格专⽤章如丢失,应在当地报刊声明作废,凭单位证明和报刊声明申请补发。
第⼗⼋条 部每年对概预算⼈员进⾏⼀次资格年检,年检合格后加盖年检专⽤章。未经年检,其资格证书⾃动失去效⼒。
资格年检⼯作由地区煤炭⼯程造价管理站会同省煤炭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年检主要内容如下:1.是否执⾏党的⽅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
2.是否正确贯彻国家、⾏业有关经济法规、标准、定额、规定等计价依据;3.业务能⼒和业务实绩。本⼈独⽴或为主完成的⼯作量及质量;4.岗位变化情况。
第六章 奖 惩
第⼗九条 对于在⼯程造价管理中认真贯彻党的⽅针,正确执⾏国家、⾏业造价管理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成绩突出者,由所在单位给予奖励。对成绩特别突出者,由部给予奖励。
第⼆⼗条 概预算⼈员有下列⾏为之⼀,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业务⼯作,吊销概预算资格证书,情节严重
者应追究刑事责任。
1.以不正当⼿段获取资格证书;2.不按规定办理年检⼿续;3.私⾃代表单位从事经济活动;4.允许他⼈借⽤本⼈名义编制概预算;
5.违反职业道德,有意弄虚作假,造成重⼤经济损失;6.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条 本办法由煤炭⼯业部负责解释。
第⼆⼗⼆条 本办法⾃发布之⽇起原能源部颁发的概预算⼈员资格证、原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中煤总基经字〔1992〕第231号⽂印发的《煤炭⼯程概预算⼈员资格证使⽤管理办法暂⾏规定》作废。备注:
最近更新:2021.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