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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人员出走失踪单位要负什么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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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人员出走失踪单位要负什么责任吗??务工人员出走失踪单位要负什么责任吗?务工人员出走失踪,如果是个人行为,没有在上班时间的,单位无需承担责任,如果在上班时间的失踪,需由单位履行报案、报险、善后等义务,最后案件确认后按实际情况分别处理,如属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的,公司不需要赔偿。如果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可以宣告失踪,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他为失踪人。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主体条件: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二)客体条件: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三)形式条件。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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