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出售专用罪怎样处置有如下回答
(一)主体要件
伪造、出售伪造的专用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作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客体要件
伪造、出售伪造的专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专用由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专用由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因此,行为人未经税务主管部门指定和确定,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专用的行为,侵害了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管理制度。
(三)主观要件
伪造、出售伪造的专用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印制专用的权利而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专用,或者无权出售专用而非法出售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专用。行为人伪造、出售伪造的专用一般是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四)客观要件
伪造、出售伪造的专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一是伪造专用;二是出售伪造的专用。
1.伪造专用
所谓伪造专用,是指仿照专用的版式、图案、色彩、内容、监制章等,使用复印、复制、印刷等方式制作专用的行为。
2.出售伪造的专用
所谓出售伪造的专用,是指无专用销售权的行为人,违反国家管理规定,出售自己伪造专用或出售他人伪造的专用的行为。出售的必须是假的专用,如果是真的,则构成非法出售专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