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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专用罪的疑难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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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构成中的疑难问题判辨

非法出售专用罪的主体存在争议与疑难的是,有权出售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发售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不合格的纳税人或其他人发售的行为是否是本罪主体,能否成立本罪关于这一主体构罪问题,理论上有不同见解。有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论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非法发售专用达到法定标准均应以非法出售专用罪定罪处罚。同一观点者认为,本罪的主体,具体来说,可以分为合法拥有专用者,非法拥有专用者以及负责发售专用的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三种。

二、共犯的构成争议问题判辨

行为人非法出售专用时明知购买人购买专用是用于虚开的,仍然向其出售的行为的定性。

行为人明知他人购买专用而故意非法出售的情况,在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上可能有两种故意形式。一种是直接故意出售,另一种是间接故意出售。对于这两种故意心理状态,是否均认定其成立共同犯罪呢?这是需要认真判辨的。

否认“片面共犯”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否认片面共犯理论,则很难把片面帮助犯与犯罪联系起来,也很难得出片面帮助者构成犯罪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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