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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专用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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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管理法规,非法出售专用的行为。中国对专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专用使用规定》的规定,禁止倒买倒卖。凡经税务机关批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者,可持批准的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应当开具专用。使用专用必须按月在《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中如实填列购、用(包括作废)、存等情况。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专用的发售单位只能是主管税务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出售专用,非法出售专用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非法出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出售主体不合法,即除税务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出售行为的,如一般纳税人出售、一般纳税人给他人出售、盗窃专用发后出售等等就都属非法。

第二,主体合法,即为有权出售的税务工作人员,如果明知购买人不符合购买条件而予以出售的,亦属于非法出售。这里要以明知为条件,如因工作马虎,严重不负责任而过失不知购买人不符合条件或者未经依法批准以及不按批准的数量向可以购买专用的一般纳税人出售虽属违法行为,但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要以玩忽职守罪或者徇私舞弊发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专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售专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百元版以每份100元、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1万元计算,以此类推。下同)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前,本罪即以此为量刑起点。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依本节第211条的规定,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单位构成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非法出售的行为,则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也不论其是否达到营利目的,均构成本罪。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发售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非法出售的行为,显然是构成了对我国税收系统的严重侵害,对于不法分子利用这种手段来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追究相关刑事责任,未达到立案标准也可以追究行政处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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