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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纠纷管辖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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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离婚房产纠纷依法由被告所住地,或被告经常居住地,或原告所住地的人民管辖。离婚房产纠纷属于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其管辖分为以下情形:1、一般由被告所住地人民管辖;2、被告所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3、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由原告所住地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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