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期满后若是犯罪分子的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机关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一、收监如何定义
收监意味着刑罚执行的开始,即羁押罪犯的机关,在收到人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生效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罪犯送交监狱,并由监狱按照规定将这些罪犯收押入监的活动。当然,对于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而言,收监意味着回到监狱继续执行其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内能否计入刑期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但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三、在外地犯法被抓去哪里坐牢
在外地犯法的,一般是在犯罪地坐牢。《监狱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机关,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第十六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将人民的起诉书副本、人民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