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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在逃亡过程中有哪些情形可以击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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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在逃亡过程中哪些情况可以击毙

(1)被告人、罪犯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的;

(2)被告人、罪犯脱逃,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

(3)劫夺被告人、罪犯的;

(4)抢劫、抢夺支、弹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5)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司法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司法,危及司法生命安全的;

相关法条

《人民司法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

第十九条在警务保障工作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警告无效,司法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使用警械:

(一)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二)被告人、罪犯或其他人员企图袭击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

(三)围堵、攻击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的;

(四)强行冲越司法为履行警务保障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其它危害法庭秩序、人民工作秩序的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司法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条在警务保障工作中,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经警告无效,司法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使用武器:

(一)被告人、罪犯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的;

(二)被告人、罪犯脱逃,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

(三)劫夺被告人、罪犯的;

(四)抢劫、抢夺支、弹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司法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司法,危及司法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司法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司法使用武器时,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不得使用武器和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时,禁止使用武器和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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