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要从挪用 共同犯罪 故意的起因进行区分。即谁先提出挪用共同犯罪或拍板的,应认定其为 主犯 :其他积极响应、参与策划,提出补充意见或修改性意见的人员,应认定为 从犯 ;其他在主观上没有挪用犯意,而是由于一种原因被迫接受挪用犯罪意图的,应认定为胁从犯。 《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