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尔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仲裁委员会和有什么区别?

仲裁委员会和有什么区别?

来源:尔游网

仲裁委员会和的区别有哪些

仲裁委员会和的区别如下:

1、管理机构不同,是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其监督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法官是同级的国家公务员,而仲裁委员会是民间裁决机构。仲裁委的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其仲裁员大多是律师、退休法官以及相关机构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兼职从事;

2、与仲裁委员会在民事纠纷受理案件问题上的管辖范围不同,受理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按照相关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在我国是不能申请仲裁的,而可以受理;

3、对既属于仲裁委员会、又属于受理的纠纷,具体由谁受理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受理,排除管辖权,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由受理;

4、我国仲裁委员会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诉讼是两审终审,仲裁案件在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向起诉的,不予受理;

5、收费不同,小标的额的案件收费相对低,仲裁收费高,大标的额的案件600万以上,仲裁收费低,相对高。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和的区别有哪些

仲裁委员会和的区别如下:1、管理机构不同,是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其监督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法官是同级的国家公务员,而仲裁委员会是民间裁决机构。仲裁委的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其仲裁员大多是律师、退休法官以及相关机构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兼职从事;2、与仲裁委员会在民事纠纷受理案件问题上的管辖范围不同,受理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按照相关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在我国是不能申请仲裁的,而可以受理;3、对既属于仲裁委员会、又属于受理的纠纷,具体由谁受理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受理,排除管辖权,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由受理;4、我国仲裁委员会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诉讼是两审终审,仲裁案件在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向起诉的,不予受理;5、收费不同,小标的额的案件收费相对低,仲裁收费高,大标的额的案件600万以上,仲裁收费低,相对高。

仲裁委员会和是什么关系

在民事纠纷上,通过法律解决的途径除了还有仲裁机构,这两个机构都可以对争执的纠纷进行裁决,其关系还是有些相关的,那么,仲裁委员会和是什么关系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而仲裁委员会是民间裁决机构。与仲裁委员会在民事纠纷主管问题上的关系是:第一,主管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属于其主管范围。而上述所有纠纷,均属于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第二,对既属于仲裁委员会、又属于主管的纠纷,具体由谁主管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受理,排除管辖权。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由主管。我国仲裁委员会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因此在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向起诉的,不予受理;第三,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受理。

仲裁委员会和是哪些关系?

在民事纠纷上,通过法律解决的途径除了还有仲裁机构,这两个机构都可以对争执的纠纷进行裁决,其关系还是有些相关的

是国家的司法机关,而仲裁委员会是民间裁决机构。

与仲裁委员会在民事纠纷主管问题上的关系是:

第一,主管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属于其主管范围。而上述所有纠纷,均属于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

第二,对既属于仲裁委员会、又属于主管的纠纷,具体由谁主管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受理,排除管辖权。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由主管。我国仲裁委员会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因此在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向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三,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受理。

仲裁委员会的申请

《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第二十三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该内容由 彭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axer.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1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