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诉讼区别如下:
1.管辖不同。仲裁是协议管辖,而诉讼是强制管辖。
2.仲裁庭和审判庭的组成方式不同。
3.审理不同。
4.制度不同。
5.境外执行不同。
一、海事纠纷解决的途径
1.当事人协商解决
由当事人自主通过友好磋商化解纠纷一般仅适用于一些标的较小、争议不大的海事纠纷,体现了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立足长远的合作精神,具有经济、高效等特点。实践中,当事人在发生海事纠纷后往往首先采取协商途径寻求解决方案,当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后,常通过和解协议加以确认。
2.调解
调解是指在中立的第三方主持下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方法。调解相对于和解引入了中立的调解人,便于保证公证,又保留了当事人较大的意识自治空间和灵活、经济的特点,一直是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6条、《仲裁法》第51条、《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主管机关调解处理”,“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为上述三种机构工作提供了法律根据。
3.海事仲裁
当事人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条款),将海事纠纷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制度,称为海事仲裁。
4.海事诉讼
是指事人通过起诉的方式将海事纠纷提交海事运用审判权解决的制度,是一国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针对海事纠纷的特殊性,各国一般均专设海事处理此类纠纷,我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4年11月14日通过的“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的决定”,先后设立了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武汉、海口、厦门、宁波等九个海事。海事诉讼在我国海事纠纷解决中占有重要地位。
5.不同解决途径之比较
前述四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各有其特点与作用,在实践中互相配合,共同服务于妥善解决争议这一目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选择一种或几种方式(仲裁与诉讼二者只可选其一)但不同途径的性质、效力有所差异,需加以比较。
二、管辖权移送和移送管辖区别是什么
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的同意;
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3、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到无管辖权的,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4、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也可以在上下级之间;
5、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6、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没有管辖权。